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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建立機制,針
  對業界具體之人力需求,以就業銜接為導向,契合辦理相應之產學專班學
  程,培育具有實作力及就業力之優質專業人才為業界所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

三、辦理期間:依本部核定之期程辦理。

四、辦理方式:申請學校應尋求合作之企業或公民營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
  )共同規劃契合產業人力需求之產業學院專班學程(以下簡稱契合式人才
  培育專班),並採取下列合作模式之一辦理:

 (一)單一系所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二)單一系所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三)多系所與單一合作機構之合作。

 (四)多系所與多家合作機構之合作。

五、補助申請程序:
  (一)學校每一年度得申請補助之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數由本部另行公告;申
      請補助之大學部學程專班人數應在十五人以上,研究所學程專班人數應
      在十人以上。
  (二)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提出計畫書一式五份(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
      則;另附件資料不得超過二十頁)。
  (三)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指定地點之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
      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學校整體課程架構之調整規劃:為利校內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之辦理,
      學校應盤點整體課程,適切安排各項基礎課程及通識課程之修業年級,
      以利學生參與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之專業訓練課程,並完成高等教育所
      需之各類課程修習。
  (二)「產業學院」專責窗口之建置規劃:包括敘明專責人力運作機制及人力
      配置;連結與產業公會之資訊交流平臺,將產業需求及資源導入校內;
      整合校內資源及設施,協調各院系所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
  (三)「產業學院」規劃辦理之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其專業課程內容應與合
      作機構共同規劃,實作技能並應有業師協同教學:
  1、得規劃以下列形式辦理之對內招生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視需要以附件
      敘明專屬課程之規劃內容):
 (1) 學分學程:應盤點整合相關系所課程學分架構,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大
      學部二十學分以上,或研究所十二學分以上之專業課程,課程規劃應有
      至少二個月之校外相關實習。
 (2) 學位學程:以雙學位之方式辦理;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規劃四十八學分以
      上之專業課程(包括職業倫理相關課程),參與學生應進行三個月以上
      之校外相關實習。
  2、得規劃辦理學校對外招生之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學位學程(視需要以附
      件敘明專屬課程之規劃內容),專班名額由辦理學校於其總量內調整,
      應有三個月以上之校外相關實習。
 (四) 合作機構應配合事項之規劃:學校應與合作機構洽定合作意向書或備忘
      錄,其應包括下列合作機構配合辦理事項,另並敘明簽訂相關產學合作
      契約之期程:
  1、共同甄選專班學生。
  2、協助規劃專業課程,共同編製教材。
  3、提供業師協同教學。
  4、提供學生實習機會及相應之實習津貼。
  5、聘用專班結業學生。
 (五) 詳列經費需求。

七、補助額度及範圍:
 (一) 依計畫審查結果予以補助;其中每一學分學程每學年補助以新臺幣四十
      萬元為原則,補助期程一次核定以二學年為限,每一學位學程每學年補
      助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補助期程一次核定二學年至四學年。各校
      另應編列占補助款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其補助經費得由本部於計畫
      核定後,各校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正式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
      予調整。
 (二) 核定計畫案經費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補助經費應支用於業務費,項目得包括業師鐘點費、講座鐘點費、教師
      鐘點費、工讀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健保補充保費、保險費、膳
      宿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教學設施租賃費、雜支等。
  2、編列教師鐘點費者,應支用於學校既有課程外,為計畫額外加開課程所
      需校內教師鐘點費。
  3、編列保險費者,得支應辦理各類活動所需之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及
      學生實習意外險費用。
  4、有人事費或設備費經費需求者,由學校以自籌款支應為原則。

八、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進行簡報。

 (二)獲補助計畫及其補助額度,依審查會議結果簽奉核可後公告初審通過之
   結果。

 (三)前款公告初審通過之計畫書,除無須修正者由本部逕行核定者外,其餘
   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公告之計畫修改期限前,修正計畫書;其未依期
   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四)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
   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續申辦審查
   參考。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成效考核:
 (一) 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辦理核定之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規定者,本部除得廢止原核定
      補助之處分,追繳補助之經費外,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二) 獲補助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交計畫執行報告;其
      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有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成效不彰者,將檢討其後續
      推動,本部於必要時並得扣減或終止計畫補助。
 (三) 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核定執行期間屆滿,獲補助學校應於相應學年度執
      行報告中,敘明其合作機構留用專班結業學生之情形,留用比率未達百
      分之八十者,並應完整說明專班學生結業後之流向。該合作機構留用比
      率及專班學生整體就業情形,將作為辦理學校後續學年度申請「產業學
      院」推動經費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 學校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其合作機構留用專班結業學生成效卓著
      者,本部得辦理專案獎助。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本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款
   ;其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其重複
   部分之經費。

 (二)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成果觀摩活動或研討會,以交流分享
   其經驗。

十二、公私立專科學校辦理契合式人才培育專班者,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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