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臺
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營建工程經費,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機制,並
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
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得優先補助之營建工程:
1、學校有重要使用需求之校舍及設施,並經查驗確定具有危險性,
應整建之工程。
2、因政策需要、配合學校轉型發展或整併計畫所需之工程。
3、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興建、整建之工程,例如廢污水處理廠、特
高壓站等。
4、經比較各校後,該校每位學生平均擁有樓地板面積屬明顯偏低,
或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等所定之教學、行政、公共設施
、宿舍、其他校舍等空間不足之學校所需之工程。
5、當地人口劇增,學校班數及學生數眾多,需要增加教育資源之學
校之重大工程。
6、最近五年內未經核定補助之重大營建工程。
7、學校近三年預算執行率優良。
8、其他經查確屬急需之工程。
(二)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各項工程補助款經核定後,因計畫變更所增加之經費。
2、營建工程經評鑑為不良(丙等)學校之工程。
(三)最近三年資本門預算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停止申請補助一年。
(四)對於較具自償性之學校運動設施、宿舍、體育場館、游泳池等新興工
程計畫,應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評估,徵詢民間投資意願,
並作替代方案以供選擇,經評估結果屬民間參與不可行之計畫,並經
本署業務單位專案簽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同意者,始得補助之
。
三、配合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推動,除新設學校外,其餘各校得提報計畫
概算申請補助之金額,從審議年度起算,未來四年延續性(包括以前年度
保留之預算)及新興工程之經費需求,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各校依所提報之計畫,均列為競爭性需求,就各項計畫審核結果之優先順
序,並參酌各校最近年度工程實際執行狀況,逐年在本部每年所分配之營
建工程補助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四、各校應就未來四年擬辦理之各項延續性(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及新
興工程計畫予以通盤檢討,於前點所定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範圍內提報。
但延續性工程(包括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已超出中程概算額度者,除應
予以檢討調整縮減外,並不得再提出新興工程計畫。
五、各校應於得提報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內,就符合補助原則之新興工程或修
正已核定之延續性工程,擬訂詳實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署審查,不符補
助原則、補助比率上限或超出中程計畫預算額度者,均不予受理。各校所
提報之工程計畫及經費需求,應由業務單位應先予審查。
六、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高級中等學校工程計畫總量管制及
年度經費補助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總量管制: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總管制量,其補助經費(不
包括各校自籌部分)需求總額以新臺幣二十億元為限(此新臺幣二十
億元內之計畫稱為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
程案,其補助經費需求總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
計畫之申請。
(二)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後續有關計畫擬訂及經費概算編列,應
依構想書之格式(如附件)辦理。
(三)先期規劃(構想書)階段作業時程:
1、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校提報重大新興營建工程先期規劃(構
想書)。
2、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本署受理及審查先期規劃(構想書)。
3、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或十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報本部召開新興工程
總量管制會議,決定工程是否納入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名單。
4、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函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
稱工程會)審查先期規劃(構想書)(定稿本)。
5、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行政院核定先期規劃(構想書)及暫匡列
總工程經費。
6、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各校遴選建築師。
(四)規劃設計階段作業時程:
1、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校提報擬列下一年度預算百分之三十細
部設計書圖說到本署。
2、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業務單位受理及審查細部設計書圖說。
3、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業務單位將各新興工程百分之三十細部設
計圖說及概算資料函報工程會審查。
4、每年三月十五日前,行政院核定新興工程總經費,提報本部營建
工程預算籌編會報匡列第一年預算。
七、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經行政院核定新興工程總
經費,始得提報匡列營建工程第一年預算。
八、各校屬因應政策或臨時急需必須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且確實無法於得提
報之中程計畫預算額度內容納,或因特殊因素無法依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不予補助及停止申請補助者,得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學校營建工程
經費補助專案小組,就申請案件進行專案評估,並從嚴審核其未來年度工
程實際需求後,專案簽報本部核定。
前項專案小組成員應包括業務單位人員、專家學者等。
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得比照本原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