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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引進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加強教師與學生之實務技能,並促進業界專家與專任教師教學相長,理
    論及實務結合,提升技職教育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含進修部
    、實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業界專家係指必須具備在職身分為原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學校認定足堪擔任協同教學,且具有
      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工作年資專職五年或兼職十年以上,
      表現優異。
  2、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裁判。
  3、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二) 協同教學:指依各校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規劃雙師以上教學
      課程,由專任教師與業界專家共同授課。

四、辦理方式:
 (一) 辦理期限:配合學期制實施協同教學,其課程規劃以學年為單位。經
      核准之計畫,如需調整,得專案報本署核准後辦理。

 (二) 辦理模式:採「協同教學」制,以原任課教師授課為主,業界專家協
      同教學為輔;原任課教師仍應全學期擔任課程教學,學校遴聘業師應
      由該科教學研究會決議後經實習會議確認並作成會議紀錄檢附於申請
      計畫中送審。

 (三) 協同教學時數:每科目之協同授課時數,以全學期不超過七週為原則
      ,每週不得超過六節,同一個科目不限由一位業界專家協同授課。業
      界專家於同一學校同一科以協同教授二個科目為限。

 (四) 開課科目:
  1、實施協同教學以教授部定或校訂專業實務科目為主,並以二、三年級
      之課程為限。
  2、專業基礎課程及專為技能檢定培訓所規劃之科目,不得申請辦理遴聘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3、同一科目同一位業師申請協同教學不得超過3學年。

 (五) 業師員額:以各校實用技能學程、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職業類科、進
      修部各類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及經本署核定確有需要聘請業界專家
      協同教學之其他學程、類科,依其班級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核給員額
      ,新增科班若有二班仍比照三班核給一名員額,如設科有特殊情況者
      另專案申請。

 (六) 學生、業界專家、原任課教師之責任:

  1、學生應於每次實習課後撰寫實習報告。
  2、原任課教師須與業界專家共同研擬單元教材。
  3、原任課教師應記錄授課重點與職場技術之關鍵能力報告。
  4、開課前為配合前述(一)-(四)項內容規劃,授課教師與業界專家得召
      開課程規劃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檢附於申請計畫中送審。學年結束
      時各校應編撰業師協同教學成果報告送承辦學校彙整,陳報國教署備
      查。

      前述各款之文件資料應妥存備查。
 
五、經費補助基準:
 (一) 學校支付業界專家經費補助原則:
  1、鐘點費:補助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每人每節新臺幣八百元。
  2、交通費:補助業界專家交通費,依實際需要每人每學期每科目最多七
      次,覈實報支。

 (二) 辦理業師協同教學之學校業務費:
  1、業務費:補助項目包括印刷費、數位教材製作費、設備維護及物品耗
      材費,以校科數為補助基準,每科補助三萬元,每校補助額度以新臺
      幣二十萬元為限。
  2、教學材料費:補助教學用材料費,以節數為單位,每節補助新臺幣五
      百元,其補助額每校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所需費用,除前(一)、(二)項補助鐘點費、交通費
      、業務費及材料費外,其餘由學校相關費用支應。

 (四)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案獲准補助後,
      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
      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審
      查作業由本署組成審核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
      明。相關審查指標內涵,本署另訂之。

 (五) 本署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當年度實際情況調整申辦對象。

六、申請與審查作業:
 (一) 辦理學校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二) 各校提年度計畫書(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三) 審查各校計畫書(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四) 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五) 前四款作業時程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準。

七、學校提報年度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依序撰寫:
 (一) 計畫摘要(重點條列式摘述計畫內容,以一頁為原則)。

 (二) 學校現況分析(以表列式呈現,並以一頁為原則),其包括下列事項:
  1、年級、科、班數及學生數。
  2、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師資結構及全校生師比。
  3、學校發展重點。
  4、特色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例如圖書期刊數、視聽、實驗及實習
      設備等教學資源)。
  5、需求之業界專家人數與領域。
  6、校內教師參與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
      現況。

 (三) 實務課程實施協同教學之規劃說明。

 (四) 業界專家工作內容:以協同實務課程教學為主,包括共同規劃課程、
      研擬單元教材,課餘並得協助指導學生實務專題、校外競賽、證照考
      試及展演等事項。

 (五) 學校申辦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之規
      畫。

 (六) 業界專家遴聘方式。

 (七) 協同教學之成果檢核指標及預期效益。

 (八) 經費需求表:依本要點規定編列遴聘業界專家所需經費(包括授課鐘
      點費及交通費)。

 (九) 前三學年度執行之成效檢核表(新申辦學校免填)。

八、審查作業: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審查各校申請案,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
    說明。

九、經費核結及成效考核:
 (一) 經費核結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各校每學期結束應提報該學期實際執行情形與預計執行計畫之差異說
      明。

 (三) 各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整學年執行成效報告。

 (四) 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辦理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