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學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
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創業風氣,實施
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科技
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者,並應設有整合研
發、技轉及育成功能之專責產學合作組織。
三、 申請作業: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
示範學校計畫,學校得擇一申請,惟同一計畫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並於
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 執行期程:本計畫期程為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
五、 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
書進行書面審查;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
應召開複審會議,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部以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 審查項目:
(一)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提出學校整體創新創業課程教學之規劃藍圖,並
應包括課程地圖、階段課程模組與教學方法設計、學習場域及
學習評量之創新性等。
2、課程執行與行政配合面:開設單位說明學校總體教學資源投
入、課程作業流程、課程宣傳及校務配合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機制之規劃與結合、
創業實作模擬及產學技轉結合機制等。
4、課程開設績效:開課單位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課程資源之
投入及執行效益,例如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資源連結性及課程
延續性等。
(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應包括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內
容,並提出階段性不同之課程設計;其審查項目,除前款規定者
外,並應就下列各面向進行審查:
1、組織管理面:單位組織已具課程開設與發展,結合業師輔導、
校園創業資金投入、研發技術支援及創業後育成等整體機制與
配套措施。
2、總體營運面:推動創新創業中心之目標與實施策略、學校總體
創新創業資源配合方式與效益分析、校園創業資金與校外資源
結合機制及投入等。
3、產業連結面:產業端資源投入情況、合作機制規劃,及共同建
立商品、技術與市場驗證之連結機制。
4、辦理績效面:執行單位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資源之投入及
執行成效。
(三)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實績之審查評選情
形,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 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
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百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創新創業課程開
設與發展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三
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
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雜
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
目,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 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計畫第一年執行時,進行期中考評,獲補助學校應於次年四
月三十日前,提出第一年執行成效報告一式十份,送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考評結果作為是否核撥次一年度經費之
參考。
(二)本部於計畫執行十個月後組成訪評小組,對執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
學校計畫之學校進行實地訪評;並得視情形對執行創新創業課程開
設與發展計畫之學校進行考評。
(三)學校執行各計畫之結案報告,應依計畫類別敘明各項成果如下:
1、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1)質化成效:
A、提升大學校院創新創業課程規劃品質。
B、強化創新創業課程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C、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企業家精神人才。
D、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及實作之創業
課程模組,以建立創業典範課程。
(2)量化成效:
A、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第一年至少十人次;第二年累
計至少十五人次。
B、培育具跨領域、跨系所創業專業知能學員第一年至少
二十人;第二年累計至少三十人。
C、學校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投入創業實作課程第一年至
少二件;第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輔導完成課程學員組成或參與之衍生創業團隊第一年
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
2、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除前目考核項目外,並應包括下列
項目:
(1)質化成效:
A、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創業團隊與
產學育成單位能量結合之機制。
B、改善學校創業基礎環境建立,結合校園研發技術轉
移,提升創業輔導成效。
C、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園內部創業資源投入
機制。
D、建立並擴大大學校院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及組織典
範。
(2)量化成效:
A、輔導完成課程學員組成或參與之衍生創業團隊第一年
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及三家以上之公司
設立。
B、受補助學校投入衍生之創業團隊總資金(包括技術入
股、校務基金及外部資金投入等)至少新臺幣五百萬
元。
C、衍生之創業團隊與學校技轉合作第一年至少一件;第
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延聘產業專家參與創業課程及投入創業育成輔導第一
年至少十人;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人。
E、協助輔導大學校院建立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辦理
觀摩交流活動第一年至少一場次;第二年累計至少三
場次。
(四)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
額度決定之參考。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分年請領,學校第一年未達量化成效
百分之八十者,經費將予以減列。
(二)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且補助之賸餘款按原補
助比率繳回。
(四)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
應繳回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五)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