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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學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

  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創業風氣,實施

  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科技

  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者,並應設有整合研

  發、技轉及育成功能之專責產學合作組織。

三、 申請作業: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

  示範學校計畫,學校得擇一申請,惟同一計畫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並於

  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 執行期程:本計畫期程為二年,分年執行,每年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

  月三十一日止。

五、 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

  書進行書面審查;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

  應召開複審會議,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列席報告,審查結果由本部以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 審查項目:

  (一)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提出學校整體創新創業課程教學之規劃藍圖,並

      應包括課程地圖、階段課程模組與教學方法設計、學習場域及

      學習評量之創新性等。

    2、課程執行與行政配合面:開設單位說明學校總體教學資源投

      入、課程作業流程、課程宣傳及校務配合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機制之規劃與結合、

      創業實作模擬及產學技轉結合機制等。

    4、課程開設績效:開課單位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課程資源之

      投入及執行效益,例如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資源連結性及課程

      延續性等。

  (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應包括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內

    容,並提出階段性不同之課程設計;其審查項目,除前款規定者

    外,並應就下列各面向進行審查:

    1、組織管理面:單位組織已具課程開設與發展,結合業師輔導、

      校園創業資金投入、研發技術支援及創業後育成等整體機制與

      配套措施。

    2、總體營運面:推動創新創業中心之目標與實施策略、學校總體

      創新創業資源配合方式與效益分析、校園創業資金與校外資源

      結合機制及投入等。

    3、產業連結面:產業端資源投入情況、合作機制規劃,及共同建

      立商品、技術與市場驗證之連結機制。

    4、辦理績效面:執行單位說明過去學校於創新創業資源之投入及

      執行成效。

  (三)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及過去推動實績之審查評選情

    形,核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 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十以

    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百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創新創業課程開

    設與發展計畫二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每年最高各新臺幣三

    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業務費編列以稿費、工讀費、印刷

    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講座鐘點費、諮詢費、雜

    支及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

    目,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 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計畫第一年執行時,進行期中考評,獲補助學校應於次年四

    月三十日前,提出第一年執行成效報告一式十份,送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審核,考評結果作為是否核撥次一年度經費之

    參考。

  (二)本部於計畫執行十個月後組成訪評小組,對執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

    學校計畫之學校進行實地訪評;並得視情形對執行創新創業課程開

    設與發展計畫之學校進行考評。

  (三)學校執行各計畫之結案報告,應依計畫類別敘明各項成果如下:

    1、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1)質化成效:

        A、提升大學校院創新創業課程規劃品質。

        B、強化創新創業課程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C、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企業家精神人才。

        D、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及實作之創業

          課程模組,以建立創業典範課程。

      (2)量化成效:

        A、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第一年至少十人次;第二年累

          計至少十五人次。

 

        B、培育具跨領域、跨系所創業專業知能學員第一年至少

          二十人;第二年累計至少三十人。

        C、學校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投入創業實作課程第一年至

          少二件;第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輔導完成課程學員組成或參與之衍生創業團隊第一年

          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

 

    2、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除前目考核項目外,並應包括下列

      項目:

      (1)質化成效:

        A、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創業團隊與

          產學育成單位能量結合之機制。

        B、改善學校創業基礎環境建立,結合校園研發技術轉

          移,提升創業輔導成效。

        C、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園內部創業資源投入

          機制。

        D、建立並擴大大學校院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及組織典

          範。

      (2)量化成效:

        A、輔導完成課程學員組成或參與之衍生創業團隊第一年

          至少五隊;第二年累計至少十隊,及三家以上之公司

          設立。

        B、受補助學校投入衍生之創業團隊總資金(包括技術入

          股、校務基金及外部資金投入等)至少新臺幣五百萬

          元。

        C、衍生之創業團隊與學校技轉合作第一年至少一件;第

          二年累計至少三件。

        D、延聘產業專家參與創業課程及投入創業育成輔導第一

          年至少十人;第二年累計至少十五人。

 

        E、協助輔導大學校院建立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辦理

          觀摩交流活動第一年至少一場次;第二年累計至少三

          場次。

 

  (四)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

    額度決定之參考。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計畫為二年計畫,補助經費分年請領,學校第一年未達量化成效

    百分之八十者,經費將予以減列。

  (二)學校應於本部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且補助之賸餘款按原補

    助比率繳回。

  (四)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

    應繳回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五)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