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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

中)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中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中學校評鑑總成績與各項目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通過優

質認證或新設校未接受評鑑之學校。

三、辦理期程︰

(一)第一期程為基礎發展階段。

(二)第二期程為焦點計畫階段,自九十九學年度起,第一期程受補助屆滿

  三年之學校,始得提焦點計畫經本署審查後給予第二期程之補助。

(三)第三期程為特色領航階段。自九十六學年度起未曾獲本方案輔助之公

  私立高中,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本方案第二期程受輔助屆滿三年

  之學校,經本部成果考核績優者,得另提特色領航計畫,經審查後給

  予第三期程之輔助。

四、補助項目:

(一)基本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為限。

(二)計畫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

  為原則。第二期程及第三期程學校,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

  之百。

五、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於第三級至

    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4、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5、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6、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7、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8、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9、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

    備教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二) 補助基準:

  1、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並得編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

      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費等業

      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2)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

      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

      高中支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

      關規定之規範。

    (3)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學生獎助金之

      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助

      金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

      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

      續輔導具體作為,並經本署審核通過。

    (4)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人新臺幣二百

      元。

    (5)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6)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移至校外進行課程教學,租車費每車

      每日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2、資本門: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

      關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

    (2)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3)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學生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

    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費以支應本項業務所

    需(例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等),且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

    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

    作費。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

    入學校財產管理。

  8、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補助。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獲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

  辦理核撥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第一期程及第二期程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第三期程學校

  應依核定計畫於當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其中直

  轄市立、直轄市私立高中及縣(市)立高中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轉本署辦理核結。

(三)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

  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