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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教學

  品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提升教師教學專業

  素養。

  (五)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提升英語教

  育成效。

三、補助內容:

  (一)英語設備:

    1、補助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

    備、圖書及教具。

    2、補助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

    設備。

  (二)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

  (三)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補助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

  下有關暑期英語學習營隊、英語歌唱比賽、英語演講、英語朗讀比賽、

  英語讀者劇場比賽、英語日活動、電視節目、廣播節目……等活動及海

  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等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四) 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

  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原則:

  (一)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性

  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二)英語設備方面: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不予補助。惟配合政策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

    式活動者,得酌予補助。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二級,並依

    本署財務狀況及配合本署英語教育政策之情形,給予補助:

    (1) 第一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均自三年

    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部分學校

    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

    展規模,及配合本署政策完整規劃並提報申請,並應符合國民中小

    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後,以公開且

    非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3、學校因校舍重(修)建而重新申請雙語標示設備者,應依據校

    舍重(修)建計畫之相關經費及要點申請補助,不得依據本要點申

    請補助。

    4、本項不重複補助其他補助計畫中已明訂環境建置、校舍整建或

    資訊融入教學等項設備補助內容。

    5、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

    求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6、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之需

    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行運用,避免

    採用統一招標方式辦理。

    7、本項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方面:

    1、編制內教師(以現職任教英語課程者優先)通過英語檢測相當

    於CEF架構B2級以上筆試或口試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

    為限。

    2、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

    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

    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並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且擔任三年級至六

    年級英語教學者優先,每名教師酌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並依其於

    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服務資

    歷、進修需求或教學表現等條件依序排列薦送之優先順位。推薦名

    額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偏遠學校數分級如次:

    (1) 六校以下得推薦二名。

    (2) 七校至二十四校得推薦三名。

    (3) 二十五校至四十八校得推薦四名。

    (4) 四十九校以上得推薦五名。

  (四)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 暑期英語學習營隊:

    (1) 針對偏遠地區、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

    生,辦理適合有效之英語學習活動,以提升學生英語基本能力,縮

    短城鄉差距。

    (2) 辦理方式: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

      之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寫英語之能力。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延

      聘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教師參與教學工作,並得結合僑

      務委員會辦理之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

  (3) 以暑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

    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五)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方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

    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所需經費:

    1、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須能緊密結合各校

    課程、師資、教學、評量等層面內容。

    2、每年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每校至多

    新臺幣拾萬元,補助內容含輔導費、講座鐘點費、工作費、印刷

    費、資料蒐集費、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項。

    3、 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

  (六) 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求相

  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七) 教育部或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行小

  組推動本計畫。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十)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

    要,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不足者不予

    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

    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統計調查表、報名費單

    據、成績通知單、CEF架構對照表後,報本署審核。

    4、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

    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應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相關計畫報本署審核。

    5、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及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應配合本

    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

    計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英語教學模組試辦計畫等相關計

    畫提報期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核。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家

    二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應即備妥收據送本署

    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

  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

  得撥款;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

  效計畫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納入隔年補助款審核之參據。

  (四)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

  付,超過四百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

  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備妥第一期

  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

  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

  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充實英語教學設備補助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三月

  一日前完成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

  並副知本署。

  (六)有關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

  學成效計畫之英語教學設備、英語學習活動與增進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等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上半年(自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之執行情形,填列第一期執行摘要表報署

  備查,並於全案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二月底前),將執行成果報

  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七)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測報名費與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出國進修

  補助經費均為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所

  屬學校具備資格之教師踴躍提出申請與執行。

 

  (八)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等項辦理英

  語課程與教學活動相關計畫,請依據本署計畫辦理時間依限辦理經費請

  撥與核銷事宜。

八、 成效考核:

  (一)英語設備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

    極辦理,並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

    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執行率應達實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

    十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4、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

    要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5、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6、本項經費不得挹注於違反政策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二)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CEF架構之B2級者,

    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

    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為確保經費執行率,倘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未積極鼓勵宣導所屬教師申請與執行,連續兩

    年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將於第三年扣減補助比率。

    2、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

    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

    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應於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提供考察研究報

    告,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輔導團網站上公告,提供所有英

    語教師教學之分享運用。成果報告及光碟電子檔應納入年度計畫之

    成果報告,報署備查。為確保經費執行率,倘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未積極鼓勵宣導所屬教師申請與執行,連續兩年經費執行率未

    達百分之五十者,將於第三年扣減補助比率。

  (三)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

    動參與人數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

    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四)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

    動參與狀況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

    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五)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含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核是否繼

  續補助。

  (六)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位

  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