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教學
品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提升教師教學專業
素養。
(五)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提升英語教
育成效。
三、補助內容:
(一)英語設備:
1、補助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
備、圖書及教具。
2、補助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
設備。
(二)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
(三)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補助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
下有關暑期英語學習營隊、英語歌唱比賽、英語演講、英語朗讀比賽、
英語讀者劇場比賽、英語日活動、電視節目、廣播節目……等活動及海
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等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四) 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
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原則:
(一)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性
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二)英語設備方面: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不予補助。惟配合政策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
式活動者,得酌予補助。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二級,並依
本署財務狀況及配合本署英語教育政策之情形,給予補助:
(1) 第一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均自三年
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部分學校
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
展規模,及配合本署政策完整規劃並提報申請,並應符合國民中小
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後,以公開且
非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3、學校因校舍重(修)建而重新申請雙語標示設備者,應依據校
舍重(修)建計畫之相關經費及要點申請補助,不得依據本要點申
請補助。
4、本項不重複補助其他補助計畫中已明訂環境建置、校舍整建或
資訊融入教學等項設備補助內容。
5、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
求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6、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之需
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行運用,避免
採用統一招標方式辦理。
7、本項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方面:
1、編制內教師(以現職任教英語課程者優先)通過英語檢測相當
於CEF架構B2級以上筆試或口試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
為限。
2、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
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
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並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且擔任三年級至六
年級英語教學者優先,每名教師酌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並依其於
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服務資
歷、進修需求或教學表現等條件依序排列薦送之優先順位。推薦名
額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偏遠學校數分級如次:
(1) 六校以下得推薦二名。
(2) 七校至二十四校得推薦三名。
(3) 二十五校至四十八校得推薦四名。
(4) 四十九校以上得推薦五名。
(四)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 暑期英語學習營隊:
(1) 針對偏遠地區、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
生,辦理適合有效之英語學習活動,以提升學生英語基本能力,縮
短城鄉差距。
(2) 辦理方式: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
之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寫英語之能力。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延
聘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教師參與教學工作,並得結合僑
務委員會辦理之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
(3) 以暑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
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五)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方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
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所需經費:
1、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須能緊密結合各校
課程、師資、教學、評量等層面內容。
2、每年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每校至多
新臺幣拾萬元,補助內容含輔導費、講座鐘點費、工作費、印刷
費、資料蒐集費、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項。
3、 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
(六) 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求相
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七) 教育部或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行小
組推動本計畫。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十)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
要,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不足者不予
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
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統計調查表、報名費單
據、成績通知單、CEF架構對照表後,報本署審核。
4、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
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應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相關計畫報本署審核。
5、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及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應配合本
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
計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英語教學模組試辦計畫等相關計
畫提報期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核。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家
二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應即備妥收據送本署
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
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
得撥款;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
效計畫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納入隔年補助款審核之參據。
(四)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
付,超過四百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
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備妥第一期
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
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
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充實英語教學設備補助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三月
一日前完成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
並副知本署。
(六)有關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
學成效計畫之英語教學設備、英語學習活動與增進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等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上半年(自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之執行情形,填列第一期執行摘要表報署
備查,並於全案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二月底前),將執行成果報
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七)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測報名費與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出國進修
補助經費均為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所
屬學校具備資格之教師踴躍提出申請與執行。
(八)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等項辦理英
語課程與教學活動相關計畫,請依據本署計畫辦理時間依限辦理經費請
撥與核銷事宜。
八、 成效考核:
(一)英語設備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
極辦理,並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
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執行率應達實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
十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4、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
要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5、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6、本項經費不得挹注於違反政策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二)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CEF架構之B2級者,
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
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為確保經費執行率,倘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未積極鼓勵宣導所屬教師申請與執行,連續兩
年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將於第三年扣減補助比率。
2、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
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
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應於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提供考察研究報
告,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輔導團網站上公告,提供所有英
語教師教學之分享運用。成果報告及光碟電子檔應納入年度計畫之
成果報告,報署備查。為確保經費執行率,倘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未積極鼓勵宣導所屬教師申請與執行,連續兩年經費執行率未
達百分之五十者,將於第三年扣減補助比率。
(三)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
動參與人數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
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四)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
動參與狀況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
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五)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含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核是否繼
續補助。
(六)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位
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