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教學
  品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提升教師教學專業
  素養。
  (五)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提升英語教
  育成效。
三、補助內容:
  (一)英語設備:
    1、補助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
    備、圖書及教具。
    2、補助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
    設備。
  (二)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
  (三)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補助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
  下有關暑期英語學習營隊、英語歌唱比賽、英語演講、英語朗讀比賽、
  英語讀者劇場比賽、英語日活動、電視節目、廣播節目……等活動及海
  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等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四) 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
  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原則:
  (一)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性
  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二)英語設備方面: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不予補助。惟配合政策有效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
    式活動者,得酌予補助。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分二級,並依
    本署財務狀況及配合本署英語教育政策之情形,給予補助:
    (1) 第一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均自三年
    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度部分學校
    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
    展規模,及配合本署政策完整規劃並提報申請,並應符合國民中小
    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後,以公開且
    非平均分配方式辦理。
    3、學校因校舍重(修)建而重新申請雙語標示設備者,應依據校
    舍重(修)建計畫之相關經費及要點申請補助,不得依據本要點申
    請補助。
    4、本項不重複補助其他補助計畫中已明訂環境建置、校舍整建或
    資訊融入教學等項設備補助內容。
    5、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
    求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6、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之需
    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行運用,避免
    採用統一招標方式辦理。
    7、本項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方面:
    1、編制內教師(以現職任教英語課程者優先)通過英語檢測相當
    於CEF架構B2級以上筆試或口試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
    為限。
    2、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
    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
    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並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且擔任三年級至六
    年級英語教學者優先,每名教師酌予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並依其於
    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服務資
    歷、進修需求或教學表現等條件依序排列薦送之優先順位。推薦名
    額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偏遠學校數分級如次:
    (1) 六校以下得推薦二名。
    (2) 七校至二十四校得推薦三名。
    (3) 二十五校至四十八校得推薦四名。
    (4) 四十九校以上得推薦五名。
  (四)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 暑期英語學習營隊:
    (1) 針對偏遠地區、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
    生,辦理適合有效之英語學習活動,以提升學生英語基本能力,縮
    短城鄉差距。
    (2) 辦理方式: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營造全英語
      之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寫英語之能力。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延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大學合作延
      聘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教師參與教學工作,並得結合僑
      務委員會辦理之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
  (3) 以暑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
    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五)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方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
    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所需經費:
    1、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須能緊密結合各校
    課程、師資、教學、評量等層面內容。
    2、每年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每校至多
    新臺幣拾萬元,補助內容含輔導費、講座鐘點費、工作費、印刷
    費、資料蒐集費、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項。
    3、 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
  (六) 本署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但需求相
  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七) 教育部或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行小
  組推動本計畫。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
  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十)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
    要,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不足者不予
    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急
    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應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統計調查表、報名費單
    據、成績通知單、CEF架構對照表後,報本署審核。
    4、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
    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費,應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相關計畫報本署審核。
    5、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及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應配合本
    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
    計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英語教學模組試辦計畫等相關計
    畫提報期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
    報本署審核。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家
    二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應即備妥收據送本署
    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規
  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署始
  得撥款;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
  效計畫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納入隔年補助款審核之參據。
  (四)補助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
  付,超過四百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
  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備妥第一期
  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
  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
  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充實英語教學設備補助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三月
  一日前完成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
  並副知本署。
  (六)有關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
  學成效計畫之英語教學設備、英語學習活動與增進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等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上半年(自
  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之執行情形,填列第一期執行摘要表報署
  備查,並於全案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二月底前),將執行成果報
  告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七)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測報名費與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出國進修
  補助經費均為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所
  屬學校具備資格之教師踴躍提出申請與執行。
 
  (八)英語教學強化模組試辦計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等項辦理英
  語課程與教學活動相關計畫,請依據本署計畫辦理時間依限辦理經費請
  撥與核銷事宜。
八、 成效考核:
  (一)英語設備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
    極辦理,並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
    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執行率應達實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
    十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4、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
    要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5、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理。
    6、本項經費不得挹注於違反政策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二)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CEF架構之B2級者,
    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署申請補助測驗報名費,每
    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為確保經費執行率,倘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未積極鼓勵宣導所屬教師申請與執行,連續兩
    年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將於第三年扣減補助比率。
    2、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或弱勢學生數達
    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
    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應於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提供考察研究報
    告,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輔導團網站上公告,提供所有英
    語教師教學之分享運用。成果報告及光碟電子檔應納入年度計畫之
    成果報告,報署備查。為確保經費執行率,倘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未積極鼓勵宣導所屬教師申請與執行,連續兩年經費執行率未
    達百分之五十者,將於第三年扣減補助比率。
  (三)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
    動參與人數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
    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四)英語課程與教學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握活
    動參與狀況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署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辦理
    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五)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出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含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審核是否繼
  續補助。
  (六)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位
  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