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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術教育圖書室閱覽須知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週六、週日及政府機關放假日不開放。

(二)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入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請由家長陪同。

 

二、諮詢服務

(一)一樓櫃檯有現場諮詢服務人員,亦提供電話、傳真、信函及電子郵件等諮詢服務。

      (二)圖書室設有電腦,提供線上檢索館藏圖書資料,閱覽者可依照索書
                  號碼取閲閱覽。

 

三、閱覽服務

(一)為便利閱覽者利用圖書資料,設置下列閱覽區:

1.    中文書區

2.    西文書區

3.    期刊區

4.    影音光碟區

5.    外國藝術教育圖書展示區

6.    新書展示區

       (二)各閱覽區陳列之開架式圖書資料(外國藝術教育圖書展示區除外)
                   可自行取閱,閱畢應放回原位或交予服務人員。

(三)外國藝術教育圖書展示區為特藏書籍,需登記及押證件方可閱覽。

(四)各閱覽區遇有圖書資料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五)影音光碟區:

1.    影音光碟資料以圖書室所提供者為原則,未經同意,不得攜帶私人資料入內使用。

2.    影音光碟資料僅供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片,可至視聽區之電腦觀看。

3.    電腦使用要點:

1)使用前先至服務櫃檯登記。

2)每台電腦僅供一人預約,電腦每次限用一小時,如無其他讀者使用時,則可登記續用。使用者應於登記使用時間結束前五分鐘,方可再行登記、預約一台。

3)使用者離座或預約時間超過五分鐘,視同棄權。

4)不提供儲存資料或複製光碟等服務。

5)使用電腦不得有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散播電腦病毒、擅自更改電腦程式、干擾其他閱覽者、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四、圖書調閱

(一)調閱位於中文、西文書庫內之藏書時,請至服務櫃檯申請調閱。

      (二)調閱書庫內書籍時,請先檢索館藏目錄後填寫「提閱單」,交予服
                  務人員提取。

(三)調閱冊數每人每次以五冊為限。

(四)閱畢後請將調閱圖書資料交予服務人員。

 

五、損壞賠償

閱覽人如偷竊、污損、毀棄本圖書室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圖書資料者,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或責令按所偷竊、毀棄損壞本圖書室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原價格賠償。

 

六、其他

(一)進入室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可有嬉戲追逐、隨地吐痰、吸菸、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

      (二)閱覽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或觀賞影音光碟資料,請一次取閱一
                  件;閱畢應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三)室內不得占用座位閱讀非本圖書室之圖書資料。

(四)閱覽人自行攜帶之私人電器用品應自備電池,本圖書室不提供電力使用,如有擅自使用,以致他人或公共發生危險者,應負法律之賠償責任。

(五)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室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六)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圖書室不負賠償之責。

(七)違反本規定時,經服務人員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開本圖書室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八)遇緊急事件時,請依服務人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