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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國語辭典編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院「本國語文教育研究發展辦公室運作要點」第六點規定,特成立國語辭典編審會(以下簡稱編審會)。

二、編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語辭典相關語文專業問題。

(二)提供國語辭典編務規劃相關諮詢。

三、編審會置編審委員九至二十三人,內含總編輯一人、副總編輯一至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總編輯、副總編輯由本院院長遴聘之;其他編審委員由總編輯推薦,本院院長遴聘之。

總編輯、副總編輯得協助本國語文教育研究發展辦公室國語辭典編務運作事宜。

四、各編審會下,得依編務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小組任務為於各該學術領域範圍內,提供專業諮詢及進行相關編審工作。

五、各小組置小組委員五至十一人,內含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總編輯推薦,小組委員由各該召集人推薦,均由本院院長遴聘之,得由編審委員兼任。

六、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採聘期制,聘期為二年,得連任。遇有增、補聘委員情形時,各增、補聘委員之聘期屆止日均比照原聘委員。

七、     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相關學術領域碩士以上學位及教學研究或實務工作經驗者。

(二)具有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經編審會推薦者。

八、編審會及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出席。編審會議出席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主席依序由總編輯、副總編輯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小組會議出席人數應達三名委員以上,主席依序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九、各辭典編修內容於正式公布前,均應經由總編輯或其指定人員完成總校閱及修改。

十、編審委員、小組委員、受邀出席編審或小組會議及經總編輯指定校修辭典內容之院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十一、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