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方案3-3「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習扶助方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
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目的
學生學習扶助之目的如下:
(一)強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
生素質,縮短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奠定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之基礎。
(二)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它特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
進行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效學習。
三、申請資格
全國公、私立學校辦理學生學習扶助,得依本要點申請補
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或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補助優質
化專款之學校。
(二)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專款
(例如原住民課業輔導等)。
(三)學校執行本要點最近三年有重大違失事項。
前項第一款專款之經費不足者,學校得檢附優質化申請資料,向本
署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四、扶助對象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文、數學任一科列為「待
加強」。
(二)任一次學業成績定期考查之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中
為後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一學期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中為後百分之二十
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學校。
(二)離島地區之學校。
五、辦理原則
學校辦理學習扶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學生得自願參加學習扶助。
(二)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
擬具體措施執行,按相同群、科或課程,視需要合班上課,惟
不得混合不同年級授課。
(四)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利用課餘時間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辦
理方式如下:
1、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進修部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三目規定
之限制。
(五)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六)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
原則,超過上開人數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
科或課程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級上課。
(七)學校得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及發展,於學期中多元開設選修課
程,供學生自主選修或選擇適性分版課程,落實補救教學。
六、教師資格
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學校現職教師。
(二)學校退休教師。
(三)學校儲備教師:指具學校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者。
七、補助範圍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材料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
接受扶助學習之學生,不得與一般輔導課學生混班上課。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配合款之其他申請補助金額由本署負
擔。
本署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
編列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例核定之。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學校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上網申請(格式如附件一)。本署於每
年二月底前核定,並通知學校。
(二)本署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之補助,並一次撥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二個學期,指當年度二月開學之第二學期及九
月開學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
第一學期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
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
校,執行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以納入該校基金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者,其超過部分或完全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繳回。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匯集成果、檢討修
正意見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報本署備
查。(格式如附件二)
十、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不定期派員赴辦理學校
實地訪視,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
來辦理方式。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
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敘
獎,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