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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方案3-3「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習扶助方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

    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目的

    學生學習扶助之目的如下:

    (一)強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

      生素質,縮短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奠定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之基礎。

    (二)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它特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

      進行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效學習。

三、申請資格

    全國公、私立學校辦理學生學習扶助,得依本要點申請補

    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或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補助優質

      化專款之學校。

    (二)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專款

      (例如原住民課業輔導等)。

    (三)學校執行本要點最近三年有重大違失事項。

    前項第一款專款之經費不足者,學校得檢附優質化申請資料,向本

    署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四、扶助對象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文、數學任一科列為「待

      加強」。

    (二)任一次學業成績定期考查之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中

      為後百分之二十五。

    (三)前一學期學科成績不及格,且在同一年級中為後百分之二十

      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學校。

    (二)離島地區之學校。

五、辦理原則

    學校辦理學習扶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學生得自願參加學習扶助。

    (二)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

      擬具體措施執行,按相同群、科或課程,視需要合班上課,惟

      不得混合不同年級授課。

    (四)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利用課餘時間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辦

      理方式如下:

      1、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進修部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三目規定

        之限制。

    (五)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六)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

      原則,超過上開人數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

      科或課程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級上課。

    (七)學校得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及發展,於學期中多元開設選修課

      程,供學生自主選修或選擇適性分版課程,落實補救教學。

六、教師資格

    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學校現職教師。

    (二)學校退休教師。

    (三)學校儲備教師:指具學校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者。

七、補助範圍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材料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

      接受扶助學習之學生,不得與一般輔導課學生混班上課。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配合款之其他申請補助金額由本署負

      擔。

          本署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

      編列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例核定之。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學校申請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上網申請(格式如附件一)。本署於每

      年二月底前核定,並通知學校。

    (二)本署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之補助,並一次撥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二個學期,指當年度二月開學之第二學期及九

      月開學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

      第一學期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

      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

      校,執行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以納入該校基金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三

      十者,其超過部分或完全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繳回。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匯集成果、檢討修

      正意見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報本署備

      查。(格式如附件二)

十、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不定期派員赴辦理學校

      實地訪視,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

      來辦理方式。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

      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敘

      獎,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