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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科學班開設招生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多
  元入學招生辦法所定高級中學科學班(以下簡稱科學班)相關規定及其實
  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供具科學潛能之高級中學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二)開設及發展特殊科學教育學程,提供優越之教學環境及卓越師資,培
    養學生從事個別科學研究之能力及創造力,充分發揮天賦潛能。

  (三)培育兼具人文素養與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厚植國家之高素
    質科技人才及國家競爭力。

三、辦理期程:自九十八學年度起。

四、實施對象:

  (一)曾參與教育部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相關資優生或科學人才培
    育計畫,且校內設有數理資優班之公私立高級中學。

  (二)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教育部已核准設班學校始得申請,一
    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後,視政策規劃考量是否開放申請。

五、實施範圍:按現行高級中學三年學制,對高級中學科學資優學生,規劃並
  辦理有關加強數理科目學習和進行個別科學研究計畫之專設學程。

六、實施原則:

  (一)參與高級中學科學班實施計畫之高級中學應與大學合作進行。

  (二)各申請計畫應以三年整體課程規劃實施,並詳列分年經費、編列項目
    及金額。

  (三)各申請計畫應符合本實施計畫之目的,並與合作大學成立科學班入學
    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理科學班學生入學資格及就讀期間學
    科資格考試相關事宜。

七、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經費項目:

    1、人事費:輔導教師、班主任工作津貼及專、兼任助理費等費用。

    2、業務費:

      (1)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費。

      (2)高級中學教師及大學教授鐘點費。

      (3)講座鐘點費。

      (4)實驗材料費、印刷費。

    3、設備費:單價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小型儀器設備、圖書費。

    4、雜支:按業務費合計數之百分之五編列,包括文具用品、紙張、
      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項目。

  (二)項目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申請開設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開設程序:

    1、非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學應將申請計畫書依限報送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及本要點規定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通過後,函送本署核定之。

    2、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學應將申請計畫書依限報送本署,由本署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及本要點規定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通
      過後,核定之。

  (二)申請文件:

    1、各申請案應提交申請計畫一式六份,並加裝封面及目錄,裝訂成
      冊。

    2、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基本表件、計畫書主文及附件資料三部分。

  (三)申請內容:

    1、計畫內涵:按現行高級中學三年學制,對高級中學科學資優學生
      ,規劃並辦理有關加強數理科目學習及進行個別科學研究計畫之
      專設學程。

    2、開班人數:

      (1)每校招收一班,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並得不足額錄取。

      (2)各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得直接錄取在國
        中階段有特殊優異表現之國中畢業生,其名額由各校自行決
        定。

    3、入班資格:科學班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
        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規定之國二學生。

      (2)學業成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在國民中學就讀期間,學業總成績排名居全校同一年級
          前百分之二十以內(依各校招生簡章規定)。

          就讀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國民中學數理資優資源
          班。

          獲選進入「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
          決選研習營及「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決選
          研習營」。

          曾獲教育部或本署主辦之有關數理科目之全國競賽(例
          如全國科學展覽)前三名或佳作。

          數學或自然領域成績在全校前百分之二,經各科學班設
          班學校招生委員會同意。

      (3)通過心理素質評估,由就讀學校推薦。

    4、課程規劃:

      (1)科學班之課程規劃應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
        以高級中學三年課程整體規劃,除普通高級中學基礎科學相
        關科目外,得彈性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其應修學分數及
        教學方式,由合作大學與設班高級中學共同規劃。

      (2)科學班課程分二階段:第一階段學程(高一及高二)學生應
        俢讀普通高級中學基礎科學相關科目與人文及社會相關領域
        學分,並得於就讀期間依資賦優異降低入學年齡縮短就業年
        限相關規定,參加學科免修考試;第二階段學程由各高級中
        學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邀請合作大學教授至高級中學講
        授,或直接選修大學開設之相關科目學分。

      (3)科學班學生於修讀第二階段學程期間,在大學教授之指導下
        ,進行個別科學研究計畫。

    5、升學進路:

      (1)科學班畢業學生應修畢各開班實施計畫所定課程,並修畢一
        百六十學分,以取得高級中學畢業證書。

      (2)科學班學生於就讀期間之學科資格考試成績及個別研究成果
        得作為「大學多元入學方案」甄選入學之參據。學生於第二
        階段學程修得之數理科學分及修課證明書,得作為將來進入
        大學後抵免學分之參考。

      (3)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通過高級中學與合作大學辦理之學科資
        格考試,未修畢第二階段學程者,其升學仍依「大學多元入
        學方案」辦理。

    6、退場輔導機制: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因學習適應、生涯規劃考
      量、或未通過學科資格考試等因素,無法繼續第二階段學程者,
      得轉介校內其他班級就讀。

  (四)審查原則:各申請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高一至高三各領域必選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數。

    2、課程規劃應參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應修學分數之規定,包括
      社會、藝術與生活領域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

    3、建立追蹤學生學習成效之檢核方式。

    4、規劃學生輔導計畫,建立學生資料檔案,及對學生進行適當之生
      涯規劃。

    5、明確訂定科學班學生升學進路及退場輔導機制。

    6、高級中學及合作大學之教師專業背景說明。

    7、依本要點詳列經費概算表。

九、開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核撥程序:以一學年一次核定,分年撥付。上學期由學校於該學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

  (二)經費核結作業:核定設班學校於全學年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應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成果報告(包括實
    施計畫、計畫內容與課程相關紀錄及照片)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至本署辦理經費核結事宜,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實施成效考核:

  (一)各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將科學班學生學習成績、輔導紀錄等
    相關資料檔案,燒錄光碟函送本署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一學期結束後,應定期邀集科學教育相關專家
    學者召開會議,由高級中學就科學班學生基礎科學學習成就及各方面
    發展,進行口頭報告,並得邀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成督導小組,安
    排諮詢、查核及督導科學班計畫辦理情形。本署亦得視情形定期於課
    程進行期間,至辦理學校訪視。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核各校新一學年度計畫時,應審酌其是否確依
    前一學年度訪視評估結果與建議事項進行改善,經審查表現不佳或改
    善未見成效者,不得續辦。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設備及人力配置:

    1、科學班之辦理,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班級數總量下實
      ,所需使用之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實驗室,除高級中學
      原有之配備外,得視教學及專題研究之需要,增加購置小型實驗
      器材(例如顯微鏡),經核定購置之實驗器材應標示專用標籤。

    2、各高級中學申請辦理科學班之師資以聘任為原則,所需人事費由
      本部專案補助。

  (二)申請書格式:申請計畫應包括下列表件:

    1、封頁:標明「○○高中科學班申請計畫」。

    2、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

    3、計畫書主文:包括計畫摘要、計畫目標、招生區域、名額、方式
      及入學資格、行政組織(入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成員及本實
      施計畫所需人力,如附件二)、課程規劃(應詳列科學班高一至
      高三必選修科目領域及學分數,如附件三)、升學進路、輔導機
      制及成效考核。

    4、經費申請表(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