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9663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科學班相關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科學班,應與大學合作共同開設課程(參與合作之大學以下
  簡稱合作大學),並符合下列目的:
 (一)提供具科學潛能之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二)提供優越之教學環境及卓越師資,培養學生從事個別科學研究之能
   力及創造力。
 (三)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厚植國家競爭
   力。

三、學校辦理科學班,應提出實驗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其屬直轄市、
  縣(市)主管之學校,應經各該主管機關初審後,報本部核准;屬本
  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部核准。
  前項實驗計畫除應載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外,應
  載明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四、全國科學班學生總數,以八百十人為限。
  學校科學班每年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招收新生,
  每校以一班,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並得不足額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特殊身分學生成績計算及錄取
  方式,依其升學優待法規之規定辦理。

五、學生具備下列資格,經國民中學推薦者,始得報考科學班;其推薦總
  人數,以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
   限實施辦法規定,並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具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之學
   生。
 (二)於國民中學就學期間之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依各校自行訂定之排名規則依序推薦。
  2、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為數理資賦優異者。
  3、通過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初
    選,或具備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決選研習營報名資
    格。
  4、曾獲本部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辦有關數理科目之全國競賽
    (例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前三名或佳作。
 (三)通過心理素質評估。

六、科學班之課程規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以學校三年課程整體規劃,
  除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外,得彈性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其應修
  學分數及教學方式,由合作大學與學校共同規劃。
  科學班課程,分為下列二階段學程:
 (一)第一階段學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應修讀學校基礎科學相關
   科目與語文及社會相關科目。
 (二)第二階段學程(三年級):由學校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邀請合
   作大學教師至學校講授,或直接選修合作大學開設之相關科目。
  科學班學生於修讀第一階段學程期間,必修科目均及格或表現特殊優
  異,經學校審查核准者,得報考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通過
  後,始得修讀第二階段學程。
  學生參加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所通過之數理科目得申請准
  予免修。
  學生修讀第二階段學程期間,應在合作大學教師之指導下,完成個別
  科學研究。

七、學生通過前點第三項全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及完成前點第五項
  個別科學研究,其成績及研究成果得作為甄選進入大學就學之參據。
  學生於第二階段學程修畢取得修課證明書之學分,得作為就讀大學後
  抵免學分之參考。

八、科學班學生之畢業學分條件,應修習總學分一百八十學分,學生畢業
  之最低學分數為一百五十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
  少需一百零二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四十學分且
  成績及格。
  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未修讀第二階段學程者,學校得輔導於原班級
  或其他班級就讀;其於第一階段已修習之學分,由學校從寬進行抵免
  及核計。

九、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定學校科學班相關經費總額,並以補助下列項目
  為限:
 (一)人事費:計畫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輔導教師、班主任之工作
   津貼及專、兼任助理之薪資費用。
 (二)業務費:
  1、學校教師輔導費。
  2、學校教師及大學教師鐘點費。
  3、前目以外之講座鐘點費。
  4、實驗材料費及印刷費。
  5、雜支:包括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
    項目之費用。
 (三)設備費:單價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小型儀器設備、圖書費。
 (四)保險費。

十、前點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
  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
  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
  ;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十一、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將科學班學生學習成績、輔導紀錄等相關
   資料電子檔案,函送本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部應邀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訪視評估小組,安排諮詢、查核
   及輔導科學班計畫,並按甄選考試、課程教學、資格考試、個別科
   學研究及升學進路與輔導之辦學績效評定等級,分為優、佳、可及
   需改進。

十二、學校申請續辦科學班者,本部於審核新一學年度實驗計畫時,應審
   酌其是否確依前一學年度訪視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進行改善。學校
   辦理科學班績效評定等級為優或佳者,酌增補助經費;為可或需改
   進者,列為觀察及優先輔導對象,輔導為期一學年,並酌減當學年
   度招生數額及補助經費。
   經連續二年輔導,評定等級仍列需改進者,不得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