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第二外語學習能
力優秀之高級中學學生適性發展之機會,培育具第二外語能力人才以因應
國際化需求,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辦理期間:自九十七學年度至一百零三學年度止。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學。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本署並得視實際情況
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補助項目:
1、教師鐘點費(依實際聘用師資等級核實支給)。
2、因開設專班額外產生之工作費。
3、出席費、審查費。
4、教材費、印刷費。
5、學生參與校內外語言檢測費用(於學生通過檢測後依規定補助)
。
6、雜支。
(三)補助基準: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實施原則:
(一)申請資格:
1、設有二種以上第二外語學系之大學。但高級中學之所在直轄市、
縣(市),無設有二種以上第二外語學系之大學者,本署得酌予
考量開課之申請。
2、申請之大學應為其所設置之每一第二外語籌組「高級中學學生預
修大學○語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委員會負責計
畫研擬、課程規劃、執行、管控及其他相關事宜。每一語言之委
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其成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1)參與課程之高級中學及大學系所主管或其代表。
(2)實際參與教學之大學教師。
(3)實際參與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學之教師。
(二)開設語言:所開設之第二外語應以近年高級中學開課較為普遍之歐洲
語言及亞洲語言為原則。其中歐洲語言以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為原
則,亞洲語言以日語為原則。
(三)申請班數:每所大學每學期以申請二班為原則。但本署就部分高級中
學第二外語修課人數較多之語言,得酌予增加開班數。
(四)開班方式:依申請之大學及合作之高級中學之實際狀況,採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1、多校合班:大學為二所以上高級中學合開第二外語課程。
2、單校專班:大學為單一高級中學單獨開設第二外語課程。
(五)課程安排:
1、課程統稱為「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個別
課程名稱為「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語初
/進階班」,課程應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輔以線上教學
。但線上教學時數不得逾上課總節數之八分之一。
2、每班開班學生人數應為十五人以上,並以不超過三十五人為原則
。
(六)參與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與修課:
1、已選修高級中學第二外語課程並取得四學分之高級中學學生。
2、經各大學個別籌組之委員會審查認定確實具有充足第二外語基礎
能力之高級中學學生(如曾修讀第二外語課程、曾居住於該第二
外語地區或具有第二外語檢測合格證書之學生等)。
(七)開課節數及時間:
1、開課節數:每週上足四節課以上,每學期十八週以上。
2、上課時間:平常上課日、週末或寒暑假。
(八)開課地點:
1、提報計畫之大學校內。
2、參與計畫之高級中學校內。
(九)學習成就評量及語言檢測:依大學學期中及期末測驗規定,各學期舉
行期中及期末各一次評量,學期成績及格者,由開課之大學(系所)
發給四學分修習及格證明。授課教師及委員會應於「高級中學學生預
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課程結束前,安排學生參加具公信力之國
際或國內語言檢測。就檢測合格之學生,由本署補助參與該項考試之
半數報名費。
(十)大學甄選入學採計及學分承認:
1、學生得持依本作業原則核定開設之「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
外語課程專班」所得之修習及格證明,於參與本計畫各大學相關
系所之大學甄選入學時,依各校規定,作為加分之參考或入學後
學分免修之依據。
2、學生得持具公信力之語言檢測合格證書,於參與本計畫各大學相
關系所之大學甄選入學時,依各校規定,作為加分之參考、入學
後學分抵免之參考或學分免修之依據。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由各校依下列規定申請書格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
各專班之全學年計畫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
1、封頁:○○大學「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申
請案。
2、內頁:內容項目如下
(1)課程計畫(包含預期教學成效與具體目標)。
(2)高級中學學生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專班申請表(如附件一
)。
(3)計畫內容與實施成效格式。
(4)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由本署於申請案受理截止日期後,籌組審查小組召開
審查會議,評定計畫,並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審核完竣。
2、審查重點:
(1)參與之大學及高級中學開設第二外語課程之實際狀況。
(2)整體計畫之可行性。
(3)預期教學成效及具體目標。
3、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程序:全學年補助經費採一次核定,本署於審查完畢後,通
知各校請款,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
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二)經費核銷作業:各校於全學年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
,提報成果報告(包含實施計畫、計畫內容、實施成效對照表、課程
相關紀錄及照片)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至本署辦理經費核
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補助項目應明確,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八、實施成效考核:各大學個別籌組之各語種委員會於課程執行期間應填寫「
執行狀況表」,由各校彙整後送本署備查,各校及其委員會並應於本署召
開之相關會議報告計畫執行情形。本署必要時得於課程執行期間進行現場
訪視。
九、其他注意事項:本作業原則所定預修大學課程,指學生於高中階段預修大
學課程並取得大學學分,預修課程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與大學課程相同之名稱或可被抵認之名稱及足夠之上課時數。
(二)與抵認之大學課程具有同等之品質。
(三)與所抵認之大學課程有同等之學習成就要求。
(四)應有合格大學教師參與合作或指導教授課程。
十、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執行單位相關人員辦理預修大學第二外語課程成效良好
者,由本署建議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