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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
     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以下簡稱技
     優甄審免試入學),由各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本要
     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應與一般生免試入學作業區隔。
 
三、 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每名學生以「單一選科」、「志願多校」選填志願。
 
四、 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學生之甄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2、 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
     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3、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
     館推薦。
 
4、 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不包
     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5、 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6、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
 
7、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二) 前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免試入學委員會依規定
     辦理。
 
(三) 第一款第七目所列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優良身分入學者,以就
     讀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專業群、科為限。專業群、科對照表,由免試入學委員會
     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四) 具有申請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本部核准保留資格至本學年度者,得參加本學
     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五) 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以上名次
     ,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者,經本部核定後,得
     申請保留資格,並以一次為限。
 
五、 積分核算:
 
(一) 積分為技藝技能得分,僅得擇優採一項計算積分。
 
(二) 技藝技能得分核算基準:


項目 得獎名次 積分
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覽) 優勝以上 一百分
未得獎 九十五分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主辦九十五分
協辦八十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主辦八十分
協辦六十五分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八十分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 八十分
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優勝者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特優) 七十分
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優等) 六十五分
佳作(甲等) 六十分
領有技術士證 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五十分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與國中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無涉)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者(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 PR值(百分等級)九十以上 五十分
PR值(百分等級)八十以上未達九十 四十五分
PR值(百分等級)七十以上未達八十 四十分
 
 
六、 分發依據:
 
(一) 依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專業群、科就讀。積分相同者,進行同分
     參酌以定錄取;其同分參酌項目,於各就學區招生簡章明定,並得包括競賽得
     獎、項目、名次、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及志願序等。
 
(二) 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止。
 
(三) 經積分比序且同分參酌後,仍無法評比者,增額錄取之。
 
(四) 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 錄取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二名。各招生學校應確
     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八、 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
     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九、 直轄市、縣(市)主管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事宜,得參照本要
     點辦理。
 
十、 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應於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前辦理完畢;國立學校錄取報到後之
     缺額,納入各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