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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員研究與
    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滿三年須接受評鑑。評鑑通過後,每三年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自102年1月1日起算。

  評鑑未通過者,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五、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度一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
        資料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彙齊後送交人事室彙整,並於四月底前完成評
        鑑。

  (二)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人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人評會確認者,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懷孕、生產、養育二歲以下幼兒及請
    准延長病假者,得申請延後辦理評鑑,以二年為限。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
          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二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
          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二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
        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究人員發表
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其
作者序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研究中心以外單位之研究人員,其發表
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得為第二作者。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一、經申請並許可免辦理簽到退之研究人員(不含兼任主管者),其評鑑項
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二
          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四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
          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四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
        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究人員發表
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其
作者序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且應接受本院安排之輔導並於
    二年內申請再度進行評鑑。若未提出再評,視同第二次評鑑未通過。

  未通過行政服務考評者,應於次一年度接受前項輔導。若該年度仍未通過行政服
務考評者,亦視同第二次評鑑未通過。

十、研究人員經依第九點之規定未通過第二次評鑑者,提交人評會確認後,予以解
    聘或不續聘。

十一、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員研究與
    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滿三年須接受評鑑。評鑑通過後,每三年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自102年1月1日起算。

  評鑑未通過者,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五、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度一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
        資料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彙齊後送交人事室彙整,並於四月底前完成評
        鑑。

  (二)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人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人評會確認者,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懷孕、生產、養育二歲以下幼兒及請
    准延長病假者,得申請延後辦理評鑑,以二年為限。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
          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二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
          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二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
        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究人員發表
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其
作者序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研究中心以外單位之研究人員,其發表
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得為第二作者。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一、經申請並許可免辦理簽到退之研究人員(不含兼任主管者),其評鑑項
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二
          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四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
          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四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
        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究人員發表
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其
作者序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且應接受本院安排之輔導並於
    二年內申請再度進行評鑑。若未提出再評,視同第二次評鑑未通過。

  未通過行政服務考評者,應於次一年度接受前項輔導。若該年度仍未通過行政服
務考評者,亦視同第二次評鑑未通過。

十、研究人員經依第九點之規定未通過第二次評鑑者,提交人評會確認後,予以解
    聘或不續聘。

十一、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員研究與
    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滿三年須接受評鑑。評鑑通過後,每三年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自102年1月1日起算。

  評鑑未通過者,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五、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度一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同佐證
        資料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彙齊後送交人事室彙整,並於四月底前完成評
        鑑。

  (二)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人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人評會確認者,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懷孕、生產、養育二歲以下幼兒及請
    准延長病假者,得申請延後辦理評鑑,以二年為限。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一
          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二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
          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二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
        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究人員發表
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其
作者序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研究中心以外單位之研究人員,其發表
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得為第二作者。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一、經申請並許可免辦理簽到退之研究人員(不含兼任主管者),其評鑑項
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二
          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四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系統
          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四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量表、
          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人評會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
        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究人員發表
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一順位,其
作者序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且應接受本院安排之輔導並於
    二年內申請再度進行評鑑。若未提出再評,視同第二次評鑑未通過。

  未通過行政服務考評者,應於次一年度接受前項輔導。若該年度仍未通過行政服
務考評者,亦視同第二次評鑑未通過。

十、研究人員經依第九點之規定未通過第二次評鑑者,提交人評會確認後,予以解
    聘或不續聘。

十一、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