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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永續課程發展機制,統籌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特依據本院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
    定,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
    年、高級中等學校三年之課程。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整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
(二)研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之方向與原則。
(三)研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課程綱要草案。
(四)研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輔助實施之教材、教學與評量及支持系統。
(五)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七至三十九人,含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
    總召集人二至三人,由院長就委員中遴聘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課
    程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以上。
    本會得依需要置若干小組,各小組召集人由院長遴聘之,其遴聘程序另
    訂之。
五、本會委員身分類型及名額如下:
(一)課程研發機構代表:本院人員,二至三名。
(二)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人員,三至五名。
(三)大學校院等代表:大學、學術機構或師資培育機構具課程、教學、測
      驗或評量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十至十五名。
(四)中小學學校代表:課程推動與教學輔導支持系統人員或學校教育人員
      ,六至九名。
(五)教育團體代表: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家長組織或民間教育團體,四
      至五名。
(六)非營利組織或產業界代表,二名。
六、本會委員遴聘程序如下:
(一)由本院公告並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推薦,以建立人才資料庫。
(二)本會委員之組成,由執行長自人才資料庫中,推薦二倍以上人選,由
      院長圈核並發聘之。
七、本會委員資格之推薦原則如下:
(一)課程研發機構代表
    1.任職本院相關單位之主管。
    2.任職本院三年以上之研究人員。
(二)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1.任職中央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其職務與課程及教學業務相關者。
    2.任職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其職務與課程及教學業務相關者。
(三)大學校院等代表
    1.具課程、教學、測驗或評量等專長之學者。
    2.具教育部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者。
    3.具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群經歷者。
    4.具學(群)科中心學校委員或諮詢委員經歷者。
    5.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者。
(四)中小學學校代表
    1.具教育部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者。
    2.具高中職工作圈召集人、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或種子教師經歷者。
    3.具教育部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者。
    4.具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群經歷者。
    5.具學(群)科中心學校委員或諮詢委員經歷者。
    6.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者。
    7.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或教師,且曾獲全國課程、教學績優
      獎項者。
(五)教育團體代表
      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教師、校長、家長或民間教育團體代表。    
(六)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非營利組織、產業界代表。
八、本會委員聘期、出缺補聘方式
(一)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委員若以職務身分受聘,於退休、離職、轉任日起喪失委員身分。
(三)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九、本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副
    總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十、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人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能做成決議。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
    關人員列席諮詢。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出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