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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提昇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對象:高級中學在校學生。



三  辦理原則:
 (一) 辦理課業輔導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學校應依作業程序公告辦法並
      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即通知學生家長且由學生自由參加。
 (二) 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同時
      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目。
 (三) 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
      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五時三十分。寒假不得多於四十節,暑假不
      得多於一百二十節。
 (四)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五) 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應置導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導。
 (六) 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可另收教材
      或講義費,且不應提前講授下一學期 (年) 教材。
 (七) 舉辦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常規
      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四  收費及用途:
 (一) 收費應依據臺灣省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
      足為原則。
 (二) 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斟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 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
      為教學活動業務、材料所需經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
      支出。但惟不得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如有剩餘應發還給學生。
 (四) 課業輔導教師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
      整,以照原標準收費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  附則:
 (一) 各校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辦理。
 (二) 辦理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以提供下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
 (三) 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