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
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促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並提升教育品質。
(二)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事業之發展,以改善學校教學設備
及教學環境,增進教學效果。
(三)提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比例,以提升教學素質。
(四)輔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董事會、會計及人事制度,以發揮功效。
三、獎勵及補助對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獎勵補助經費比例之分配:
(一) 總預算數區分為獎勵部分占百分之九十及補助部分占百分之十。
(二) 獎勵部分係對各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
效及其他配合本部或本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補助部分係對各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獎勵條件與經費之核配及核減指標:
(一) 獎勵條件:學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向本署申請獎勵:
1、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2、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
,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3、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4、全校新生註冊率其前二學年度皆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本目規定於核配一
百零六年度適用,始得核配獎勵經費。
(二) 獎勵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1、評鑑成績(占獎勵總配分二十六分),依學校最近一次學校評鑑總成績,
分為三等第,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優等(一等):二十六分。
(2) 甲等(二等):十一分。
(3) 乙等(三等)以下:零分。
2、辦學特色(占獎勵總配分三十一分):
(1) 強化輔導教師專業成長機制、措施及成效(最高六分),配分計算方
式如下:
① 通過教學卓越獎複選:二分。
② 通過教學卓越獎初選而未通過複選:一分。
③ 引進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加強教師與學生之實務技能:二分。
④ 鼓勵與提供教師參加進修研習、專業成長之活動。(如:技職教
育再造策略六教師增能):二分
(2) 推動國際化教育交流,辦理外語授課等相關配套及成效(最高十分),
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 開設第二外語課程班二種語言各一班:三分;開設一種語言一班:
二分。
②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提升英語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最高四分
),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A、參加外交小尖兵初賽並入選決賽:二分;參加初賽未入選決
賽:一分。
B、參加本部或本署辦理之英語作文及演講複賽並獲獎:二分。
③ 經本部或本署核定之國際教育相關計畫或與外國學校締結姐妹校
者(最高三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A、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含辦理國際議題或
國際教育融入課程、國外學生來臺進行交流活動計畫、我國師
生赴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辦理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及師生參
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或國際會議等):一分。
B、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計畫:一分。
C、締結姐妹校或簽訂合作意向書等相關交流活動:一分。
④ 參加其他本部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推動國際化教育競賽並獲獎:
三分;參賽而未獲獎:一分。
(3) 提升學生就近入學率(最高三分):依各年級學生來自適性學習社區
國中之人數,占各該年級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提升情形配分,其計算方
式如下:
①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一年級學生就近入
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三分。
②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三
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五者:二分。
③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一
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三者:一分。
(4) 提升學生素質策略績效(最高十分):
①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科學展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參賽並獲獎
: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②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
形:參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③ 推動快樂閱讀計畫:二分。
④ 學生參加前一學年度全國各類科技藝競賽之獲獎情形,獲獎達全
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者:三分;未達千分之一者:二分。
⑤ 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乙級以上證照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
者:三分;未達千分之一者:二分。
⑥ 學生參加其他本部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並獲獎:三分;參賽
未獲獎:一分。
(5) 學校特殊貢獻及表現(最高二分),學校發展特色教育措施、董事
會有特殊貢獻績效或其他特殊績效:二分。
3、行政運作(占獎勵總配分二十五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落實學校財務與校務資訊公開化及電腦化(最高五分):
① 學校將前一學年度預算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一分。
② 學校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前一學年度決算:二
分。
③ 學校將辦學理念、特色與前一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
途及數額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二分。
(2) 建立與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制度(最高八
分),成績分為下列三等第,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 一等:八分。
② 二等:五分。
③ 三等:二分。
(3) 訂定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並完成報部備查:二分。
(4) 健全人事制度(最高十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 敘薪辦法完成報部備查:三分。
② 教評會是否運作正常:二分。
③ 公保超額年金正常核發:三分。
④ 公保及退撫儲金(含原退撫基金)正常繳費:二分。
4、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前一學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未依規定報備
者,扣一分。
5、配合本部或本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占獎勵總配分十八分,最高十八分)
,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 辦理輔助弱勢學生學習:一分。
(2) 辦理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專業群科(最高五分),配分計
算方式如下:
① 經教育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專業群科招生班級數
,且其班級數較前一學年度增加者:五分。
② 經教育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招生班級數,且其班
級數與前一學年度相同者:二分。
(3) 學生事務及輔導:(最高七分)
① 參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修學生獎懲
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署備查,且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一分。
② 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
定晉用專任輔導教師,且專任輔導教師符合輔導專業資格:二分。
③ 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二分。
④ 落實推動防制藥物濫用及反霸凌工作(最高二分),其配分計算
方式如下:
A、學校對藥物濫用案件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且成立春暉小組施
予個案輔導,並有紀錄可查:一分。
B、學校對霸凌案件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
應小組會議及實施個案輔導並有紀錄可查:一分。
(4) 校園安全與衛生條件及設備(最高三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A、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完成改善:二分。
B、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而尚未完成改善:一分。
② 執行校園食品衛生績優:一分。
(5) 其他配合本部或本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最高二分。
① 配合辦理教育部介派護理教師之人事等相關行政業務,每辦理1
名:零點五分(最高一分)。
② 辦理建教合作經主管機關考核(訪視)結果列一等者:二分。
③ 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A、配合政策開設綜合職能科:一分。
B、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聘任足額特殊教育教師:一
分
(三) 學校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1、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七款情形之一,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2、學校違反前款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並限期
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3、學校違反第一款以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並限
期整頓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4、學校違反第一款以外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並限
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 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1、學校地處偏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2) 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3) 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4) 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
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2、公立學校未能充分設立之專業群科,且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並符合
下列二種以上情形者:
(1) 產業結構中,屬於傳統、重要、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轉型
困難。
(2) 產業人力傳承困難,恐有人力斷層之疑慮。
(3) 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4) 設備投資成本高。
六、補助條件與經費之核配及核減指標:
(一)補助條件: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補助經費每年度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私立學校天然災
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改善充實設備之經費補助,以協助
本部或本署辦理教育活動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衡酌該年度受災
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補助經費所餘百分之八十之金額,依
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1、基本補助額(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每校均配分二
十分。
2、學校班級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三十分):依學校當學年
度正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
、所設進修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實用技能學程(以
編制班級數計算)總班級數累計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十等級,
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十二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二分,最高等級每
校給分三十分。
3、學校教師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以學校當學年度
正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
、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
算)總教師人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五等級,最低等級每校給分
六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一分,最高等級每校給分十分。
4、學校教師合格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
(1)合格專任教師採計條件:
於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取得與其任教類別、
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
術教師。 。
本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得列入計算。但學校自聘
之合格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入計算
合格專任教師。
(2)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
理教師總人數),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百分之九十以上:二十分。
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十五分。
③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五:十分。
④未達百分之八十:零分。
5、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配分計算
方式如下:
(1)前一學年度儀器設備之財產增加總額或除以全校學生數所
得單位增加金額:(最高五分)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或單位增加金額達
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分。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
百萬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二千元:三分。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五百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一千元:一分。
(2)圖書館之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館藏(最高
五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圖書館館藏符合基本館藏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五分:
A、圖書館館藏高於基本館藏達百分之二十。
B、前一年度館藏增加量達基本館藏百分之三。
圖書館館藏符合下列基本館藏之規定者三分:
A、館藏量一萬二千冊(件)以上。
B、全校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增加十冊(件)。
6、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
(1)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十分。
(2)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
百五十萬元:八分。
(3)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
幣二百萬元:六分。
(4)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四分。
(5)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二分。
(6)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零分。
(三)學校一年內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部或本署處分者,依下列方式核減
其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合計最高核減額度為全部補助經費):
1、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核減全部補助經費。
2、學校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並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3、學校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並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4、學校違反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或本署糾正,並限期整
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獎勵、補助範圍及原則:獎勵補助經費,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考慮優先順序
:
(一)以改善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為主,並優先辦理,主要包括下列設備:
1、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
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
關設施。
2、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節能省電燈具)、體育、保健設備及汰
換老舊耗能設備。
(二)如教學設備及設施已足夠,得考慮作下列用途:
1、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
2、現有教學設備得增加效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
。
3、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八、申請程序:
(一)各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告
之日期向本署申請。
(二)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勵
、補助經費外,並取消其下年度申請資格。
九、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署相關單位派員分區集中進行基本資料審核。
(二)複審:邀請學者專家、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
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審查後,核定獎勵、補助學校之名單
及金額。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受獎勵、補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配合辦理下列事
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
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規定
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因
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本署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有結餘款應依規定報本署
同意繼續辦理相關項目或繳回。但經報本署核轉行政院同意保留者,
得轉入下年度留校備查。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一、成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並將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報本署備查。
(二)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署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本署派員不
定期抽查,確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