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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
    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採用有關事宜。

三、學校應採用經本部審定之教科用書,並依實售價格向學生收費。

四、學校對於依規定應經本部審定之教科用書,如有未經審定或其執照已逾期限未
    經本部同意延長者,均不得採用。

    情形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採用,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五、學校除依本注意事項採用教科用書外,其實際採用作業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實施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學校採用教科用書之全部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一),該項紀錄為
    公務文書應歸檔保存五年,以便視導時查核。

六、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應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實習商店代辦、或由學校組成委員
    會辦理採購,不得委託書商代辦。

七、列入書單之教科用書應以本部訂頒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教學科目為限(含選修科
    目,不含班會及團體活動)每科目至多採用一種。如學校業經規定採用有連續
    性之教科用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
    用書,驗明後應准免購。

八、經本部審定之英文法、自然科學實驗教材,可視同教科用書處理。

九、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等均不得列入書單,亦不得於註冊
    時列入檢查項目。

十、本部對於學校辦理教科書採用事宜是否合於規定,列為一般視導要項之一。各
    駐區視導人員應於開學註冊前後,前往各校抽查核對,如有不合規定者,應即
    糾正或報請議處。

十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準用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