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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2952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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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採購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
    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有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
  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者,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
  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
  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本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
  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
  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
  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四、國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得聯合辦理。  
    私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其所定會計、採購或內部控制及稽核相
    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得於採購合約,訂定由廠商負責辦理教科用書之整理、發放、換
    退、耗損、運送及弱勢扶助等事項。  
六、學校應以採購決標後之書價,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收取代辦書
    籍費事宜。  
    學校應於開學日前,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
    名、版本及書價。  
    學生於註冊時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者,准予免購。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教科用書之採購及發放作業。  
八、本部得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事宜,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督導
    或訪視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法
    改正者,應即糾正或議處。  
    學校就其承辦教科用書採購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權責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