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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相關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
          (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教育部各縣(
           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及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辦理校園安全及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業務,以強化校園安全及落實
           全民國防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設有校外會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受本署委託代管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三) 教育部所主管,經評選為交通安全教育績優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績優學校)。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政府,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所在之直轄市政府
         。但不包括臺北市及新北市。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校外會:

1、 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六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百分之九十。

2、 校外會執行秘書單位(由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兼任):以基本額度
    (占百分之四十)、縣(市)學生人數(占百分之二十)、教官人數(
     占百分之二十)、縣(市)幅員(占百分之二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
     費。

(二) 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

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七十)、各縣(市)高
     中職校學校數(占百分之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十)、縣(市)幅
     員(占百分之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2、 推展階段性業務或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經費:依聯絡處急迫性需求
     所申請之金額,由本署實地訪查後核定。

(三) 績優學校:以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所需經費
     ,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程序

         第二點對象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

(一) 校外會:

1、地方政府

(1) 由本署依據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及前點補助基準補助校外會,於會計年度
     開始四個月(於八月十五日)前,函請地方政府列入年度預算編列,並
     送議會審查。

(2) 各地方政府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署申請補助。

(3) 前(2)需檢附之相關資料如下:

A、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執行計畫。

B、預開正式領據。

C、納入預算證明書。

D、歲出計畫書(影本)。

2、 校外會執行秘書單位:由經費代管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附預開正
     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二) 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

1、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經費代管學校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附預開正
     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2、 推展階段性業務或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經費:聯絡處依急迫性需求
     。檢附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五、經費請撥及核結

         本要點補助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補助經費由本署直接撥付至經費代管學校或地方政府。

(二) 聯絡處及校外會執行本項工作應檢附收據向經費代管學校或地方政府辦
     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由經費核銷單位留存備查。

(三) 績優學校:俟本署函文後15日內檢附正式領據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本署每學年配合軍訓工作訪視,以及縣(市)政府配合款有無編
           列情形實施成效考核,並列入下年度增減補助款之依據;凡考核
           結果考列乙等(含)以下者,得酌刪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考列優等者,得酌增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七、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署得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
     依規定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