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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鼓勵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公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 本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 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
       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 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藝術(特定或相關)
       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檢核方式。

  (三) 本要點補助之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或宗教民俗慶
       典活動。

  (四) 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
       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 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 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 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八) 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二分之一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 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及向其他政府機
       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十)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本部對臺北市政府之補助比率,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對財力等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及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
       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一)、活動計畫書
           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 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 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間、地點、活
           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 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 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各案類別邀請
                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
                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 教育意義。

           (2) 活動目的。

           (3) 預期效益。

           (4) 政策配合度。

           (5) 規模大小。

           (6) 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
                補助金額)。

           (8) 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各案依
           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
    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依本部審酌實際需要辦
    理,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備文檢附領
       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本部同意得採代
       收代付者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應包括簡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
       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
       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
       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 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當地相關機構前往
       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四)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畫如有延期、
       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 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部
       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得要求於公
       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
       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
       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
       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
       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