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
二、目的:為促進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其所屬學校
共同推動國際教育,引導學校透過課程發展與教學、國際交流、教師專業
成長及學校國際化四個面向實施國際教育,加強國際教育之深度,並從地
理區域上及國際知能上擴大學習向度,提升國際教育學習之廣度,落實學
校本位國際教育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補助類別、項目、基準及額度:
(一)課程發展與教學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本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
基準如附表一。
(二)國際交流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本類
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
附表二。
(三)教師專業成長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本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
準如附表三。
(四)學校國際化類:單一項目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本
類計畫每校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
如附表四。
(五)辦理宣導、研習及成果發表活動類:
1、由本署或各縣市教育局(處)指定任務學校(每一直轄市、縣(
市)至多四校),協助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本要點規定辦理
宣導與推廣、計畫審查與補助、計畫與經費列管、資料維護與成
效調查等相關工作。
2、本署得視實際情形補助每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任務學校,補助總
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五。
(六)前五款之補助不包括前往或接待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國際教育活
動。
五、補助原則:
(一)各校申請同一補助類採跨校合作辦理者,應由一所學校提出補助申請
,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各校每年度得依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並以申請二類補
助為上限,且每類至多申請二個補助項目計畫為原則。
(三)申辦計畫經審查通過後,應參酌下列情形核定補助額度:
1、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補助。
2、是否為收費性活動。
3、前一年度辦理成果是否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
(五)申請補助經費超過補助基準者,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如有必要,得酌
予提高補助額度;亦得依實際申請補助計畫內容核減。本署得依預算
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六)同一性質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
款項。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程序:學校應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計畫專案網站,填具申請表
並列印該表件,併同檢具學校公文、申請國際教育計畫書及活動經費
明細表(一式三份)等書面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署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
學:向本署提出申請。
2、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學
校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出申請。
3、本署得成立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專責單位進行計畫書審查作業。
(二)審查方式:
1、初審:本署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據申請學校之班級規模
、教育資源等及所提計畫書撰寫內涵(包括學校基本資料、現況
檢討與目標確認、計畫規劃與執行、預期成效與自評檢核回饋等
)進行審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並應依據配合款預算額度
列出補助學校。
2、複審:由本署參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初審結果、本署整體經費
分配,經審查後核定學校計畫補助經費。
3、未依本要點所定申請方式、格式及期限提出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
七、作業期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向受理單位提出
計畫申請,各受理單位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計畫彙整及初審作業,
並報本署進行複審。本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審,並核定補助經費
。
八、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
(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報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由本署
函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請款,請款時應檢附當年度配合補助款
之相關證明。
(三)本署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其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由本署函請各校請款。
(四)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因可歸責於
申請學校取消活動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核定補助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至本署中小學國際教育
計畫專案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告書函送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非本署主管之學校同時應將該報告書函送本署,作為本
署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本署得另成立專案小組或專責單位進行外部評
估及檢討。
(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其補
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獎勵:經本署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校內業
務相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