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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語文教育之專業發展,並考量
    社會需求層面,籌劃政策推動及執行,期能積極推動本國語文
    教育業務,並規劃及開展新興業務,奠定本國語文教育基石,
    特設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之幕僚及政策執行單位。
(二)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政策之專業性業務。
(三)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政策之前瞻與創新性業務規劃及執行工作。
三、本辦公室置辦公室主任一名,由本部職員兼任之,綜理本辦公
    室業務。
四、本辦公室需辦業務除由終身教育司閱讀及語文教育科內人員支
    援辦理外,並得以專案計畫委請有關機關(構)或各級學校,
    由計畫經費聘用具備語文教育專業人員辦理。
五、本辦公室規劃之本國語文前瞻及創新性業務,經提送本國語文
    教育推動會決議後執行。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