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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
  中高職)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以下簡稱國際競
  賽),拓展學生國際視野,促進學生熟練專門技術,重視實作學習
  ,鼓勵學生創造思考,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高級中等學校。

三、補助範圍:

  (一)國際競賽:指由各國所舉辦且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有平均十個
    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

  (二)國際科展、非屬國際競賽,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
    國際性競賽,不予補助。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高中高職在學期間,代表
  學校實際參與前點第一款所定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得予補助:

  (一)具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
    能競賽或發明展領域,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或發明
    展,獲優異名次。

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
    、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核定之。

  (二)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之經費,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曾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
    門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者,應追繳全部補助經
    費。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
    意見,修正申請案並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六、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往
    返機票費用。

  (二)補助額度:個人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團體賽補
    助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校每次(學期)申請額度以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補助金額上限(檢據核實報銷)如下:

    1、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3、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七、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符合第四點所定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依本
    部公告時間,向本部申請下一學期補助。本補助申請作業每年
    以二次為原則,分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三十日前
    ,申請下一學期補助。

  (二)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佐證資料:依第四點規定,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如附件二)。

  (三)申請文件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
    符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補助宗旨、內容規劃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
    性、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二)審查作業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

    1、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案獲准補
      助後,由本部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款。請款時應檢
      附當年度配合補助款相關證明,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2、本部所主管之國立及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案獲
      准補助後一個月內,由本部函請學生所屬學校請款。

  (二)結報:

    1、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於申請補助案
      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齊經費收
      支結算表與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
      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
      得等),送本部辦理結案。

    2、本部主管之國立及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學校於申
      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與成
      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
      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
      部辦理結案。

  (三)核銷: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申請案經核定後,應依補助案內容執行。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
    理或未經本部同意自行變更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應間隔一
    年後,始得再提出申請案。

  (二)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三)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高
    級中等教育宣導活動。

十一、各校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活動相關之規
   定,配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