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得達成培育
產業需求具技術縱深之專業技術人才之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上開二者簡稱學校)及參與本專班
之合作廠商(以下簡稱合作廠商)。
二、 學校與合作廠商規劃合作專班計畫,應先簽訂產學攜手合作合約書(以下簡稱合
約書)並用印完備,另得於簽訂合約書前簽訂合作意向書;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 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方式。
(二) 課程規劃、職場實習計畫、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畫、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之篩選機制。
(三) 學生輔導機制及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
(四) 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與合作廠商並應先擬定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並用印完備,另於招生後由
學校、合作廠商與學生簽訂學生教育訓練契約(以下簡稱訓練契約)。
前項訓練契約於高級中等學校端,其內容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
生權益保障法規定;於技專端,其內容則應依產學攜手合作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
案範本,並應註明訓練之期間、時間、福利、生活津貼或待遇等。
三、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共同組成校級之委員會;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其校級委員
會之組成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議課程規劃、學生遴選、升學銜接、資源共享、權利
義務、相互支援、工作輪調、學生輔導及產業人才培育等議題,並協調解決計畫
執行過程中遭遇之各項爭議問題。
委員會之組成、運作方式及各項變更,應於合約書中載明。
四、 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應對合作廠商進行審慎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營利事業登記、
工廠登記、廠商員工數、資本額、營業額、主要產品與服務,及工作場所之機器
設備、技術容量、職場安全等,並敘明訓練條件、工作時數、福利、產官學合作
經歷等。
各校遴選之合作廠商應具備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之教育共識,且合作廠商地
點不宜過度分散。
五、 參與本專班之合作廠商應具備資格:
(一) 合作廠商應經登記設立有案,且具有申辦該科(系)訓練或實習設備(施)。
(二) 學生學習場所應經檢查合格,並檢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檢查合格
證明。
(三) 高級中等學校之合作廠商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廠商評估並通過。
六、 參與本專班之合作廠商應辦理事項:
(一) 合作廠商之主要產品及服務與學校申辦之科(系)屬性應有高度關聯,且
工作崗位技能內涵應與學校申辦科(系)課程相符。
(二) 須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安排本計畫之學生於廠商之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辦理。
(三) 禁止安排技專校院學生輪值大夜班(夜間十時至晨間六時);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部分則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
(四) 合作廠商給予本計畫參與之學生生活津貼或待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訓練契約中載明。
(五) 採輪調式辦理之計畫者,合作廠商應落實定期安排學生進行崗位輪調。
(六) 高級中等學校端學生於高三畢業後之暑假赴職場實習,得列為預修技專端
實習學分,並由技專端負責學生督導之責。
(七) 提供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教師赴企業深度研習之機會。
七、 本專班課程應由合作之學校與廠商共同規劃(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並強調實務能力之培養,以因應業界發展實際
需要。
本專班採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銜接之一貫課程設計,規劃基礎教育(包括職
業倫理)、專業教育及職場實習,尤應重視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不同教育階
段之課程區隔與銜接,並建立補救教學課程予第十點第四款所定原非本專班學生
。
八、 本專班之職場實習學分採計:
(一) 高級中等學校:申辦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
法或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 技專校院:申辦學校職場實習學分採計之上限,應考量職場實習占課程時數
比例及領域性質之合理性,於委員會研訂,並經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九、 學校與合作廠商(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應共同擬訂「職場實習計畫」,明定職場實習內容、職場工作崗位輪調、職場實
習場所、職場實習時數、職場教育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辦法、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
數及其上限、職場晉升進路等。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及職場實習內容,應具明顯
相關性;其不具明顯相關性者,不宜採計或延長修業年限。
十、 參與本專班之學校、合作廠商(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應聯合成立「學生甄選委員會」,共同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
專校院進路計畫」,並正式納入合約;計畫內容如下:
(一) 繼續升學之甄選時間。
(二) 甄選方式與條件指標。
(三) 技專校院每班招收人數:最高以五十名為限。
(四) 甄選人數未達技專校院核定人數之處理:如有缺額,得經合作廠商同意,酌
收非本專班合作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其以補足原核定名額為限,其人數不
得超過原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且不得預先保留非合作專班學生之名額。
十一、 本專班學生由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成班後,如尚有缺額,得於一年級上
學期結束前就校內相關科系招收學生轉入,以補足缺額。
十二、 本專班須建置學生輔導機制,於學生至職場實習時,合作廠商(四合一模式之
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指派專責技術人員(或
訓練師),負責職場學習輔導;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擔任學生生活
、心理與課業之輔導。
職場學習輔導包括工作知識、技能效率、職業道德等;生活、心理與課業輔導
包括品德、才能、課業、生活面等之輔導。
十三、 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應訂定本專班學生之「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並於招生
簡章中載明;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本專班時,學校應對學生進行輔導,並依
規定安置學生,繼續完成學業。
十四、 學校(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依
與合作廠商簽定之合約書,積極要求合作廠商依合約規定安排學生工作崗位、
工作時段,進行各種技能訓練,並依相關法規支付生活津貼或待遇。
學校(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建
立因應機制,確保學生之權益,如合作廠商受景氣等無法克服因素,而無法依
原合約執行時,應立即啟動因應計畫,包括尋找替代或新增合作廠商、職校階
段更改建教合作模式、延後學生進廠實習時間、以在校實習課方式替代職場實
習等,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將辦理結果作成紀錄,併同因應計畫報本部備
查。
十五、 學校辦理本專班,應依該班之開班學制同級同類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並衡酌
學生在校上課時間,得酌減收費標準。
十六、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專班,除本注意事項外,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相關法規處
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