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施政藍圖「永續發
展」施政主軸及施政重點。
二、目的:
〈一〉以擴展教育公益議題及連結教育基金會為核心,透過連結對各項教
育議題有興趣之教育基金會或教育團體,擴大議題與組織之連結,
以促進廣泛參與為目的。
〈二〉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成長與發展活動,以提升教育基金會參與及組織
能力為核心,透過策略聯盟方式,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永續經營。
三、定義:
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依民法及本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及監督要點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四、補助對象: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
1.學習圈:以教育基金會為主要申請單位,相關之非營利教育社團
法人亦得提出申請。
2.協力圈: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相關專案者,得申請
成立協力圈,協助各學習圈辦理方案說明會、資源整合、訪視評
估等事項。
〈二〉永續經營方案:教育基金會得申請辦理教育基金會人才培訓、基金
會年會、成果展示等活動。
五、補助範圍:
〈一〉符合當前教育政策及因應環境變遷所需之教育公益議題,例如終身
教育、社區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弱勢關懷教育、閱讀教育、品格
教育、原住民教育、藝術教育、環境生態教育、全人教育等。
〈二〉提升教育基金會競爭力及永續經營之各項議題,例如人才培訓、組
織增能、聯繫會報、交流聯誼、網路建置、協力圈及基金會年會、
成果展示會、博覽會等。
六、申請、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 終身學習圈方案:
1、學習圈:
(1)以一教育公益議題為一學習圈方式,由願意擔任組長之教育
基金會提出組長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招募願意擔
任組員之基金會及相關民間教育團體,組員研提計畫送組長
彙整初審後,送本部審查。
(2)組長針對學習圈主題所提計畫總數以四個為限。組員研提之
計畫總數以三個為限。各學習圈之組織包括組長及組員,總
數不得低於十個。
(3)為擴大教育公益議題之參與及連結,組長得研提與組員之策
略聯盟及扶植計畫。
2、協力圈:
(1)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之相關專案者,得提出組
長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招募願意擔任組員之教育
基金會,組員研提計畫送組長彙整初審後,送本部審查。
(2)辦理學習圈之方案說明會、啟動儀式、文宣製作、媒體宣
導、資源整合、訪視評估等。
(3)協力圈成員不能擔任學習圈之組長;其擔任學習圈之組員
者,計畫以二個為限。
3、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1)申請時間:依公告時間將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函報本部。
(2)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組成
評選會進行審查。評選會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
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永續經營方案:由教育基金會提出人才培訓、組織增能、聯繫會
報、交流聯誼、網路建置及基金會年會、成果展示會、博覽會等
計畫,報本部不定期審查通過後,予以補助。
七、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申請計畫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各項提案計畫如屬申請單位定期舉辦之年度計畫,或與計畫議題無
直接關聯之活動,原則不予補助。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結
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經費收支
結算表、成果報告及相關成果報告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九、補助成效考核: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提報之計畫執行並遵守本要點
之規定。本部得派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經
費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如
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庭教
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圈所規劃
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受補助單位應使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授權本部或所屬機
關,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學校師生
教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所屬機關不行使著作
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
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式及內容之相關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