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計畫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推動
  全英語學位學程、全英語授課園區、國際學院、國際學程、國際
  學生專班及其他學制班別(以下簡稱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引導大學改善課程教學,營造優質教學
  環境,擴大招收國際學生,提升本國學生語言能力及國際視野,
  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教育之特色,提升高等教育水
  準,厚植大學競爭力,培養具備國際移動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本
  要點。

二、辦理方式:

  (一)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學校得整合教學資源,並衡量整
    體教育目標、教學資源、自身定位及發展特色,以學校優勢
    學門或特色領域作為規劃重點,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作方式
    辦理。

  (二)本要點所定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指以招收修讀學位之國際
    學生為主、國內學生為輔之各類全英語授課之學制班別,其
    辦理類型如下:

    1、全英語學位學程:全數以英語授課之學位學程。

    2、全英語授課園區:全數以英語授課之特定區域(全校、
      分校或學院等)。

    3、國際學院:招收國際學生之學院。

    4、國際學程:招收國際學生之學程。

    5、國際學生專班:招收國際學生之專班。

    6、其他:招收修讀學位國際學生之各類學制班別。

  (三)學校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改
    辦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時,其程序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得於招生前一學年
    度提報,經本部核准後於下一學年度開始辦理。

三、訪視項目:

  為瞭解各校實際推動情形,本部得自行或委由學校、機關(構)
  或團體就學校所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辦理實地訪視作業,以
  考核其辦理成效,並作為補助之依據。訪視項目如下:

  (一)課程面(百分之四十):學校是否根據設立宗旨及目標,規
    劃統整其課程;課程架構包括通識素養、基礎學科、專業知
    能等;課程設計包括理論及實務課程,且全體師生是否瞭解
    課程重點及實施之方式。審查及考核項目如下:

    1、全英語學位學程學制班別之招生重點、特色學門與領域
      、招生重點區域及國家等。

    2、學程規劃內容,包括課程種類豐富多樣,及必修選修課
      程安排完善等。

  (二)師資面(百分之三十):學校是否有量足質精之師資,使學
    生得以瞭解教師教學目標及內容;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管道及
    措施,並協助教師根據學生教學回饋之意見,改進教材教法
    ,及提升教學品質。審查及考核項目如下:

    1、授課教師質量,例如充足之授課教師、授課教師具備充
      足、優良之英語能力及專業知識。

    2、提供完善之教學專業成長及教學支援機制。

  (三)資源面(百分之三十):學校是否具備充足之學生學習軟硬
    體設施,及完善之管理與維護措施,並提供包括入學與畢業
    資格、學習過程、獎助學金、工讀等行政服務,及導師制、
    生涯發展諮詢等學習支援等。審查及考核項目如下:

    1、行政人員、硬體設備與網站資源:行政人員之質量(充
      足負責國際學生相關事務之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具備良
      好外語能力及專業協助、行政人員有接受專業訓練培訓
      );完善之硬體設備,例如教室、研究室、國際學生交
      誼空間、圖書館(包括藏書與期刊資源)、校內住宿、
      友善之校園環境(包括雙語指標)、校園各項設施(體
      育館、計概中心等);即時正確之網站資源(課程及入
      學申請、學費及生活費用、獎學金申請、住宿申請、校
      園生活介紹等資訊)。

    2、輔導支援系統:生活輔導(提供多樣選擇之課外活動、
      國際學生間及與本地生之交流活動、輔導國際學生儘速
      適應本地環境之安排、結合校內資源提供諮詢及輔導)
      ;保險與醫療(提供優惠完善之保險制度及就醫之諮詢
      管道、協助其迅速就醫及探視)。

四、補助對象:

  學校辦理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其招收國際學生人數應占該學
  制班別學生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至少達十五人以上,且應符合
  下列各款之一:

  (一)已接受本部訪視之學位學制班別,訪視結果(其效期以三年
    為限)獲極力推薦或推薦。

  (二)已獲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AACSB, Association to
    Advance Collegiate Schools of Business)認證通過,或
    已獲中華工程教育學會(IEET,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認證通過且有效期限三年(不含期中審
    查)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得免接受訪視。

  (三)已獲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之全英
    語學位學制班別。

  學校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改辦全
  英語學位學制之班別,屬已納入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
  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計畫中執行之班別者,或已獲其他政府機關
  或民間團體補助之班別者,本部不另予補助。

五、補助基準:

  (一)補助額度參酌第三點所定訪視項目、學校所辦理全英語學位
    學制班別之規劃品質及既有實施成效增減之。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訪視結果獲極力推薦者,每一班別
    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獲推薦者,每一班別補助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每一班別補助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

  (四)同一校已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者,每校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一千萬元為限。

  (五)學校應依所開設班別屬性及辦理目標,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
    支應:

    1、一般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本、外國學生同班就讀者)
      :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

    2、國際學生專班(專供國際學生修讀者):不得低於本部
      核定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3、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將列為
      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班別,於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效期內得逐年
  向本部申請補助,且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提出具體執行成果
  ,以為次一年度繼續補助與否之依據,如未達到成效考核之目標
  或有重大違反本計畫執行情事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或終止補助。

六、執行期程:

  (一)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改辦全
    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學校所報計畫應提出該全英語學位學制
    班別分年之完整規劃,並設定年度目標值,經本部核准後,
    先試辦一年。本部將視辦理成效同意續辦與否。

  (二)已接受本部訪視結果達推薦等級以上或免受訪之全英語學位
    學制班別:至獲補助之當學年度止。

七、經費使用原則:

  (一)獲補助學校應依執行需求編列經費,內容包括總經費、人事
    費及業務費等。人事費不得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且不
    得流入;國內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精進學校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及
    推動國際化之相關措施,並不得用於下列經費項目:

    1、建築及設備經費。

    2、紀念品及贈品費。

    3、計畫主持人等人事費(不包括因執行本計畫所增聘專、
      兼任助理之人事費)。

    4、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等。

    5、人員國外差旅費(不包括學生出國競賽及學校選送教師
      出國提升全英語授課相關專業知能所需費用)。

    6、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7、提供編制內教師及人員之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
      給等經費。

  (三)本計畫經費預算,需編列雜支經費者,以占計畫人事費及業
    務費之百分之六為限。

  (四)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
    規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
    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
    應行注意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為延聘國外優異教師,應依校內所定彈性薪資相關規
    定辦理,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
    領。

  (七)學校為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所需之經費,屬已編列於邁
    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項目,不得以本
    計畫補助經費支用;惟未編列於前述獲補助計畫內之項目,
    且符合本計畫執行需求者,不在此限。

八、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本計畫每年度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分二期按核
    定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第一期已
    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時,始得請撥第二期補助款。

  (二)本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
    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三)獲補助經費之學校,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經查
    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者,所列支費用,不得核銷,並予
    追繳。

  (四)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獲得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前自訂合理之國際學生及本
    國學生成長比例或成長人數目標納入申請計畫,並應於執行
    一年後達成所定目標,作為本計畫成效考核之參據;學校並
    得將隸屬於獲補助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外籍交換生納入成
    效。

  (二)學校辦理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應於獲補助二年後達成下
    列目標:

    1、外籍教師人數:全校或每學制班別擔任全英語學位學制
      班別之專任外籍教師人數有所增加。所稱外籍教師者,
      指經過正式人事提聘程序聘任者;教師具有中華民國國
      籍之雙重國籍身分者,以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外國
      人工作許可證者,始得計入外籍教師名額。除外籍教師
      外,如有能勝任全英語授課之專任本國教師,亦得納入
      成效。

    2、國際學生人數:申請修讀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國際學
      生(包括僑生)占該學制班別學生總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

  (三)獲得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本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
    ,填具成果報告摘要表(如附表)及完整成果報告提報本部
    。本部得視學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本計畫成果發
    表,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四)獲得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依本計畫確實
    執行,以達本計畫目標。學校是否達成本計畫預期年度目標
    ,將列入本計畫年度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