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推動全英語學位學程、全英語授課園區、國際學院、國際學程、
國際學生專班及其他學制班別(以下簡稱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引導大學改善課程教學,營造優質
教學環境,擴大招收國際學生,提升本國學生語言能力及國際視
野,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教育之特色,提升高等教
育水準,厚植大學競爭力,培養具備國際移動能力之人才,特訂
定本要點。
二、辦理方式:
(一)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學校得整合教學資源,並衡量整
體教育目標、教學資源、自身定位及發展特色,以學校優勢
學門或特色領域作為規劃重點,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作方式
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指全數以英語授課之院、
系、所、學位學程。
(三)學校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改
辦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時,其程序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得於招生前一學年
度提報,經本部核准後於下一學年度開始辦理。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期間:
(一)申請計畫補助對象為當年度新設立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
(二)申請補助對象以學校為單位,依第五點之審查項目備齊相關
資料,於每年六月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以公文報本部提出申請。
學校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改辦全英
語學位學制之班別,屬已納入本部相關競爭性計畫中執行之班別者
,或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補助之班別者,本部不另予補助。
四、補助基準:
(一)補助額度參酌學校所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規劃品質及既
有實施成效增減之。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每一班別至多得連續補助三年
;第一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二年補助金
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三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三)學校應提出本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自籌配合款。學校配
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將列為次一年度補助
之參考依據。
(四)同一校已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者,每校每年總補助額度以新臺
幣一千萬元為限。
(五)學校應於每年提出具體執行成果,以為次一年度繼續補助與否
之依據;未達到成效考核之目標或有重大違反本計畫執行情事
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或終止補助,且該學位學制班別不得再提
出申請補助。
五、審查及考核項目:
(一)課程面(百分之四十):學校是否根據設立宗旨及目標,規劃
統整其課程;課程架構包括通識素養、基礎學科、專業知能等
;課程設計包括理論及實務課程,且全體師生是否瞭解課程重
點及實施之方式;其項目如下:
1、全英語學位學程學制班別之招生重點、特色學門與領域、
招生重點區域及國家等。
2、學程規劃內容,包括課程種類豐富多樣及必修選修課程安
排完善等。
(二)師資面(百分之三十):學校是否有量足質精之師資,使學生
得以瞭解教師教學目標及內容;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管道及措施
,並協助教師根據學生教學回饋之意見,改進教材教法及提升
教學品質;其項目如下:
1、授課教師質量:例如充足之授課教師、授課教師具備充足
、優良之英語能力及專業知識。
2、提供完善之教學專業成長及教學支援機制。
(三)資源面(百分之三十):學校是否具備充足之學生學習軟硬體
設施,及完善之管理與維護措施,並提供包括入學與畢業資格
、獎助學金、工讀等行政服務,及導師制、生涯發展諮詢等學
習支援及教師專業成長支持系統等。
六、補助期程:自每年九月一日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本要點適用至
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七、經費使用原則:
(一)獲補助學校應依執行需求編列經費,內容包括人事費及業務費
等。人事費不得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且不得流入;國內
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精進學校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及推
動國際化之相關措施,並不得用於下列經費項目:
1、建築及設備經費。
2、紀念品及贈品費。
3、計畫主持人等人事費(不包括因執行本計畫所增聘專、兼
任助理之人事費)。
4、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等。
5、人員國外差旅費(不包括學生出國競賽及學校選送教師出
國提升全英語授課相關專業知能所需費用)。
6、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7、提供編制內教師及人員之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等經費。
(三)本計畫經費預算,需編列雜支經費者,以占計畫人事費及業務
費合計數之百分之六為限。
(四)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規
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其餘
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
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為延聘國外優異教師,應依校內所定彈性薪資相關規定
辦理,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
(七)學校為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所需之經費,屬已編列於邁向
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項目,不得以本計畫
補助經費支用;惟未編列於前述獲補助計畫內之項目,且符合
本計畫執行需求者,不在此限。
八、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本計畫每年度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分二期按核定
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第一期已撥經
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時,始得請撥第二期補助款。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經查有
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者,所列支費用,不得核銷,並予追繳。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前自訂合理之國際學生及本
國學生成長比率或成長人數目標納入申請計畫,並應於每年執
行後達成所定目標,作為本計畫成效考核之參據;學校並得將
隸屬於獲補助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外籍交換生納入成效。
(二)獲得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本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
填具成果報告摘要表(如附表)及完整成果報告提報本部。本
部得視學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本計畫成果發表,以
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三)獲得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依本計畫確實執
行,以達本計畫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