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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
     子女教育改進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
(一) 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認同、生活適應及學習適應能力。
(二) 提供外籍及大陸配偶親職教育課程,強化其教養子女能力。
(三) 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多元化資源,共創豐富之國際文化。
(四) 讓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
     另一語言資產,同時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 補助項目:
(一) 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二)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三) 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
(四) 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
(五) 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
(六) 實施華語補救課程。
(七) 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
(八) 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
(九) 辦理母語傳承課程。
(十) 辦理全國性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心得感想甄選。

五、 辦理方式:學校得依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其父(母)國籍及文化之不同,
     選擇申請下列不同方案:
(一) 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1、 諮詢服務:學校得與民間團體合作,由民間團體提供外籍、大陸配偶及其
     子女諮詢輔導,或到家庭輔導訪問。
2、 小團體活動:透過小團體活動方式提升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自我認同並敬
     親尊長,輔導其在學校之生活適應與學習適應,接納、關懷及尊重不同族
     群。
(二)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聘請專家學者,系統性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認識自己
     及了解子女之發展,增進為人父母之知識及技巧,改善親子關係。必要時
     ,得提供參加親職教育之外籍配偶臨時托育服務。
(三) 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以尊重及接納他國文化特色,建構豐富多元
     文化社會,辦理各國文化特色活動。
(四) 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全國分北、中、南三區辦理,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縣(市)政府輪流主辦,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人員
     、學校教師與外籍及大陸配偶(包括團體)共同參與,研討最適合外籍及
     大陸配偶子女之教育方式。
(五) 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培養多元文化教育種子教師,由各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縣(市)政府建置多元文化教育專長教師資料庫,作為講師參考名
     單,並結合多元文化教育之學者專家與教師共同研發多元文化教材。
(六) 實施華語補救課程: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缺
     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語補救課程,
     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
     習。學校亦得就近引進家長通譯志工,補助通譯志工費用,共同協助該類
     學生學習。
(七) 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藉由運用教材、手冊、
     報章雜誌、器具及服飾等,使學生了解多元文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市)政府並得建置多元文化教材教具流通網站,提供教師借用與諮詢
     。
(八) 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辦理,提供優良教案甄選獎金以鼓勵教師研發多元文化教育教案,
     並將優良教案上傳網站提供下載,精進教師多元文化教學能力。
(九) 辦理母語傳承課程:藉由開辦外籍配偶母語之傳承課程,讓外籍配偶子女
     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增進國
     家未來之競爭力。
(十) 辦理全國性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心得感想甄選:由各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縣(市)政府辦理,以多元文化呈現繪本故事,鼓勵親子共讀,增
     進親子交流,以傳承多元文化觀念。

六、 補助基準:
(一) 各項目基準:
1、 實施諮詢輔導方案: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至六十人之學校,每
     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六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之學校,每校
     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一百二十一人以上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
     高新臺幣六萬元。
2、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至六十人之學校,每
     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六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之學校,每校
     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一百二十一人以上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
     高新臺幣六萬元。工讀費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
     支給。
3、 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計畫經
     費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
     府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4、 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主辦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計畫經費
     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5、 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計畫經費新
     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外
     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6、 實施華語補救課程:每班寒假至多二十節、暑假至多八十節、第一學期及
     第二學期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量管制前
     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相關費用規定如下:
(1) 鐘點費: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前:國小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中每節新
     臺幣三百六十元。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國小每節新臺幣四
     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 通譯志工費每節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支給。
(3) 教材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教材費新臺幣四十元。
(4) 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並不得重複投保。
(5) 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6) 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7、 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市)政府計畫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縣(市)政府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8、 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辦理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政府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十萬元。

9、 辦理母語傳承課程:每班寒假至多四節、暑假至多八節、第一學期及第二
     學期至多各十八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量管制前提下,
     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相關費用規定如下:
(1) 鐘點費: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前:國小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國中每節新
     臺幣三百六十元。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國小每節新臺幣四
     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 教材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教材費新臺幣四十元。
(3) 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並不得重複投保。
(4) 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5) 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6) 交通費:依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
     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10、 辦理全國性多語多元文化繪本親子共讀心得感想甄選:辦理各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第二級至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財政狀
     況,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學校申請作業: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以上之學校,均得視學校
     需求,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檢附計畫申請書及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報
     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初審。
(二)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初審:
1、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完成轄內
     國民中、小學計畫之初審,並依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之地
     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內容予以審查。
2、 彙整及申請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初審結果將各
     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
     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計畫書及本署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函報本
     署申請補助。
(三) 本署複審: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
     府提報之計畫書,必要時得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派員說
     明。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計畫經費後,應即轉知學
     校執行及辦理撥款作業。
(二)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
     行。
(三) 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項目,由
     各該學校規劃執行。
(四)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辦理本計畫應列管考核。
(五)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掣據報本署請
     撥補助款。
(六)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檢附本
     署計畫核定文件、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
     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九、 成效考核:
(一)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將學校執行本案之績效,列為視導
     重點,協助及評估學校執行效益。
(二)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
     ,得予獎勵。
(三) 本署得視需要至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訪視,了解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執行計畫情形。

十、 其他:
(一) 學校於申請計畫時,得與其他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不足之學校,以跨
     校聯合辦理方式申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多元文化
     活動,得邀集家長、社區、師生共同參與,以培養欣賞多元文化之國際觀
     。
(二) 本署得於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改進方案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
     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心得感想。
(三) 本署得授權允許使用者重製、散布、傳輸以及修改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
     的之使用。若使用者修改該著作時,僅得依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類
     似者來散布該衍生作品。使用時必須按照著作人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