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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
    鄉學校)學校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提高教師至偏鄉學校任教意願,維護學生學習品
    質與效能,達到穩定偏鄉學校師資,提升偏鄉學校整體效能之目標,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偏鄉學校。

三、補助項目:

  (一) 宿舍新(整)建。

  (二) 宿舍修繕。

  (三) 宿舍設備改善。

四、補助原則:

  (一) 依急迫性程度、實際需求覈實予以補助,急迫性較高者優先補助。

  (二) 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學校學生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且五年
       內有可能裁併校者,不予補助新(整)建經費。

  (三) 工程量體較大且於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
       辦理。

  (四) 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已獲個案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
       不再重複補助。

五、補助基準:

  (一) 宿舍新(整)建經費:一至五層樓之宿舍,總樓地板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者,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總樓地板面積三百三十一平方公尺以上
      (含)者,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二萬八千元為原則。

  (二) 宿舍修繕經費:補助一般修繕工程(如防水防漏、排水、衛生、消防設備、門窗
       、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工程)經費,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
       五千五百元。

  (三) 購置宿舍設備經費:以實用性、必需性之設備與非消耗品為原則,以每棟五間房
       間數最高核定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 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
       ,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 本署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比
       率至多為百分之九十,第一級至第二級,補助比率至多為百分之八十。單一執行
       學校申請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其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單一執行學校申請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至三千萬元以下者,依受補助當
           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三級至第
           五級為百分之六十。

       2、單一執行學校申請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
           ,第一級為百分之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三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五十。

  (三) 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不佳或未能編足配
       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適度扣減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
       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四) 依本要點受補助新(整)建宿舍之學校因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致校舍或設施設
       備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屬實者,本署得適度扣減往後年度同性質之補助
       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由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函報本署申請;單一學校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者應另檢附實地現勘紀錄。

  (二) 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複
       審,或必要時單一學校申請補助金額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擇校進行實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
       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至遲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
       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二) 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
       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縣市為單位),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
       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免予繳回。
 
九、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學校依原規劃內容執行及辦理
       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 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
       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作查核。

十、其他

  (一)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求予以調整。

  (二) 受補助新(整)建與修繕之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並進行
       改善前後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

  (三) 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該經費應予註銷,
       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