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者,申請辦理
免試續招,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 國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
未達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續招之專
業群科三十五人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
(二) 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該校核
定總招生名額。
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
第二款最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生。
第一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
之班級及學生數。
三、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
四、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
續招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依
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至免試續招
名額辦理。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函送續招簡章報本部
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完成續招及錄取名單上
傳工作,並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
部。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內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
學、免試入學(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
,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者,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
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報名參加;
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遷徙,須搬家遷徙。
(二)家庭特殊境遇,須進行安置。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主管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準用本原則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