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下列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一) 鼓勵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國內公民營機構研習,
強化教師實務經驗,提升教學品質。
(二) 藉由教師與企業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機會,協助開發學生就
業市場,提高就業機會。
二、參加對象: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
三、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觀摩式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領域,與公民營
機構共同規劃辦理為期三天至十天之觀摩研習活動。
(二) 主題式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跨校有意願之教
師組成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十一
天至三十天之研習活動。
(三) 服務式研習:指任職滿五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
方式,與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或由教師
率同學生以專題製作型態,或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研發等三種
方式辦理,進行為期三十天以上至多一年之連續或週期性方向
規劃之研習及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四、辦理方式、經費補助原則及審查指標:
(一) 觀摩式研習:
1、辦理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辦理。
2、經費補助原則:
(1) 學校支付公民營機構:
A、每梯次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仟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
、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含研習人員)、印刷費、國內旅費、
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實作現場)及雜支。
B、實作材料費:每梯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五佰元,依研習
課程設計所需編列。
(2) 補助承辦學校業務費:每梯次三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資
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費、工讀費及雜支等。
3、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成效(百分之二十)。
(4) 例年辦理成效推廣(百分之二十)。
(二) 主題式研習:
1、辦理期間: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辦理。
2、經費補助項目:
(1) 學校支付公民營機構:
A、每梯次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仟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
、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費、場地使用費、交
通費(參訪實作現場)、工讀費及雜支。
B、實作材料費:每梯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元,依研習
課程設計所需編列。
C、提供參加研習人員,膳費每人每日二佰五十元、住宿費每人每
日新臺幣一仟六佰元。
(2) 承辦學校業務費:每梯次新臺幣陸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
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費、工讀費及雜支等。
3、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成效(百分之二十)。
(4) 例年辦理成效推廣(百分之二十)。
(三) 服務式研習:
1、辦理方式及期間:
(1) 教師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學期制,帶職帶薪至公民營
機構研習,依其研習時間長短分為一個月以上至多一年。
(2) 得由教師率同學生進行專題製作,亦得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研
發,與企業共同擬定研發主題進行研習。
(3) 鼓勵教師於研習結束後編撰實務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2、經費補助項目:
(1) 補助代理教師費用或代課鐘點費。
(2) 補助申辦學校業務費以每人每月為單位,每單位補助一萬元,
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教學所用。
3、審查指標:
(1) 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4、學校、研習教師及公民營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 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俸
,年資及考核併計。
(2) 教師需與研習機構簽訂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定研習
期間之出勤相關規範及智慧財產歸屬。
(3) 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
研習報告予所屬學校。
(4) 參與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5) 參加研習服務之教師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上課及赴公民營
機構服務時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6) 參加研習之教師其在留校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申請進修
、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7) 前小目規定,私立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經費補助,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之高級中等學校申
請案獲准補助後,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
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
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審查作業由本署組成審核小組審查各校
申請案,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相關審查指標內涵,本署另訂
之。
五、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 作業時程:
1、每年十一月下旬前:總召集學校辦理研習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
關宣導事宜。
2、每年十二月下旬前:各校提暑假及寒假梯次申辦觀摩式研習及
主題式研習計畫書及服務式研習計畫書。
3、翌年一月上旬前:審查各校寒假申辦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
計畫書,並核定公告審查結果。
4、翌年一月中旬前:開放各校教師上網報名寒假梯次觀摩式研習
及主題式研習。
5、翌年二月上旬前:審查各校暑假申辦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
計畫書及服務式研習計畫書。
6、翌年二月下旬前:核定暑假申辦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計畫
書及服務式研習計畫書,並公告審查結果。
7、翌年三月中旬前:開放各校教師上網報名暑假梯次觀摩式研習
及主題式研習。
8、前七目所定作業時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為
準。
(二) 申請作業:學校擬具計畫書,依本署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計
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
(1) 依據及目標。
(2) 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3) 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4) 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
(5) 研習機構簡介。
(6) 研習課程或主題。
(7) 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及對教
學之助益及研習成果之推廣。
(8) 經費需求。
2、服務式研習:
(1) 依據及目標。
(2) 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A、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B、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經驗(於公民營機構專職服務
年資超過五年或兼職年資超過十年)之專任教師人數比例。
(3) 研習或服務內容: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機構簡介。
C、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D、研習服務進行方式。
E、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及對教
學之助益等。
F、經費需求。
六、經費核結及成效考核:
(一) 經費核結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二) 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成果報
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含
括研習服務主題、研習服務教師資料、研習服務機構介紹、研
習服務對教師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服務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
等。
(三) 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
成計畫目標。
(四) 本要點實施後,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以作為下年度繼續
辦理參據。並對承辦學校績優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