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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境外人員任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駐境外人員之任用,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駐境外人員,指在本部及本部駐境外機構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教育參事。

(二)教育副參事。

(三)一等教育秘書、二等教育秘書、三等教育秘書。

(四)主事。

前項職務之列等,依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派駐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洽由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派駐港澳人員,應配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境外機構,並洽由該會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三、外職務出缺時,依下列方式辦理甄補:

(一)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二)由本部同仁陞遷:

    1.陞任:指陞任較高之職務。

    2.遷調:指在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因屬平調性質,得免經甄審,簽陳部長核定。

(三)外補:對他機關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陞任及外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部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規定,提本部甄審委員會審議。

四、參加本部駐外人員之甄補者,應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國際文教、僑務行政類科、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國際新聞人員、國際商務人員或其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二)本要點實施前,曾擔任本部駐外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

(三)曾經本部駐境外工作人員甄試合格,未曾派外。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經依第十七點規定甄選錄取。

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未具前點所定駐境外人員資格,得以駐外職銜派駐港澳。

    前項人員經調派回本部,以調整改任本部組織法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為原則,其派駐境外資格隨即失效,且不得依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十四點規定申請除港澳以外之駐境外職缺。

六、考試及格分發人員,另依考試分發作業規定辦理。

七、駐境外人員輪調由本部考量整體人力運用、外館人力結構及業務需要等因素調派,於每年一月辦理,當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布為原則。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隨時辦理。
前項所稱輪調,係指在本部職員陞遷序列表同一陞遷序列之駐境外職務間,派駐地區之調整、駐境外人員派駐駐境外機構及派駐駐境外機構人員回本部辦事之調整。
辦理駐境外機構人員輪調作業前,得先徵詢駐境外人員及具有第四點條件之本部人員意願,作為辦理輪調作業之參考。
依前項規定申請輪調者,派駐駐境外機構人員應在駐區任滿二年,回本部辦事人員應回本部服務滿二年。但因業務需求者,不在此限。

    依第五點規定派駐港澳者,其輪調適用前四項規定,且不得轉派至港澳以外之駐境外機構。

八、初次外派人員之派外地區,以考試進用所選考之語系國家為原則。

    依第十七點規定甄選合格者,適用前項規定。

九、駐境外人員駐境外期間以自啟程日起服務滿三年為一任,任期間工作表現績優,得酌予延長一任,期滿調派回本部。但必要時,本部得基於業務考量隨時調派。

    駐境外人員於駐境外期間調整派駐地區以一次為原則,其合併派外服務任期以六年為限。

    依第五點規定派駐港澳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要點修正發布後,任期超過六年者,應儘速依規定調派回本部服務。

十、外人員之輪調,由本部審議小組參酌個人意願、工作表現、語言專長等條件審議,簽陳本部部長核定後發布。

十一、本部審議小組由二位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及人事處處長等六人組成,並由督導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業務之次長擔任召集人。

十二、駐境外人員經依輪調程序審議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赴任或回本部辦事。藉詞拒不赴任或回本部辦事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依第五點及第十七點規定進用之人員,不得拒絕赴任或改派。

十三、駐境外人員外派前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外,應參加行前講習。
依第五點及第十七點規定進用之初任駐境外職務者,應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及相關司處熟悉駐境外業務始得外派。

十四、回本部辦事人員,依業務需要分配本部各單位工作,並得調整改任本部組織法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

      前項人員改任後得依第七點規定提出輪調申請,並視駐境外職務出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改任駐境外人員。但依第五點規定派駐港澳者,不適用之。

十五、駐境外人員任同一職務期間,連續三年考績考列乙等或一年考列丙等或受懲戒處分情節重大,得經本部審議小組審議,調部服務,並依規定調整改任本部組織法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

      前項人員經本部審議小組審議,已確實改善服務態度及工作績效,得視駐境外職務出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再任駐境外人員。

十六、本部為培育駐境外人才,得選派本部現職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參加相關語文訓練。

十七、本部得視業務需要,以本部具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及具外語能力之人員為對象,辦理儲備駐境外人員甄選。

      前項甄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筆試及面試(含外語口試),資格審查通過者,始得參加筆試及面試,由本部審議小組進行面試,擇優錄取。

      第一項所稱外語能力,應經具公信力語言測驗機構測驗達錄取標準。

      前項錄取標準,由本部審議小組決定之。

      甄選錄取人員,視本部駐境外人員職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甄補。

十八、本部駐境外機構雇員之管理,依外交部訂定之駐外機構雇員(乙類)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