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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兩岸(含港澳)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有關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
  活動,並增進雙方瞭解及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下列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得向本部申請部分經費補
  助。
  (一)各級公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本部所屬社教館所。
  (三)經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學術團體、非營利性之文教基金會與
    社教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範圍:

    包括在國內舉辦或受邀赴大陸(含港澳)參加之下列活動。

    1.教育學術研討會。

    2.教育論壇。

    3.學藝競賽及研習活動。

  (二)活動規劃合於相關政策法規(含本要點),對提升我方之學
    術、教育水準、兩岸交流活動品質具積極作用者,將視活動
    規模、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

  (三)同一單位同性質案件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個人出席之活動。

    2.以參觀旅遊為主之活動。

    3.曾獲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4.過去三年內曾有不良交流紀錄或違反相關規定者。

    5.赴大陸參加全國性活動,有遭其矮化、利用,損及我方尊
     嚴立場者。

  (五)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若
    因故取消計畫,應即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項。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備函並檢附以下文件向本
    部提出申請:
    1.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期間與地點、
     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預算金額、向本部與
     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
    2.活動經費收支預算表:包括收入、支出金額及估算說明(
     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3.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現職(包括本職及兼職及學經
     歷,具學生身分者應填註學校名稱、科系及年級。
    4.學術研討會應另檢具議程、論文題目、綱要及發表者之簡
     要學術背景。
    5.民間文教團體檢附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影本。
    6.赴大陸地區交流者,應附對方邀請函件。
  (二)審查程序:
    1.申請案每一個月審查一次,時間定於每月月底。但屬特殊
     或急迫性案件經簽請部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本部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依該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
     及完備性進行審查。審查時,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並得會
     同專家共同審查。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覆。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經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請於領
     據上註明部分補助字樣 (需加蓋機關負責人、主辦會計、
     出納署名簽章) ,並於左上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含分行
     別) 、帳戶名稱 (應與受補助者名稱相同) 及銀行帳號。
    2.校務基金學校請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本部請款撥
     付。              
  (二)經費核銷: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教育部補助 (委辦) 經費
    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三)經費結餘款處理方式:
    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相關資料送部備查,並列為爾後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
    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
    不予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