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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相關經費及充實相關設備,以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三、 補助對象:設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校院。

四、 本部專案全額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之經費,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其補助基準及項目如下:

() 資本門:

1、補助基準:自九十八年度起每二年補助每校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2、補助項目:電腦與其週邊設備、電腦軟體、圖書、測驗工具、教學器材及輔助器具等。

() 經常門:

1、補助基準:每年補助各校特殊教育中心業務費,每校新臺幣五十萬元。

2、補助項目:

() 補助各校特殊教育中心辦理輔導區之特殊教育輔導工作,項目如下:

  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配合本部政策,依據輔導區教師需求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課程。

  提供教學支持相關資源:各中心依教師專長規劃建置特殊教育教師教學支持資源,張貼於中心網頁,提供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教學參考,並建立偏遠地區特教教師輔導網絡。

  其他配合本部政策之交辦事項。

() 經費編列項目:講座鐘點費、便當費、研習手冊資料費、場地佈置費、旅運費、印刷費、出席費、網路維護費、工讀費、雜支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次年經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報本部審查。所提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應檢附特殊教育中心現有同類型設備數量清單並備註說明需求;經常門補助項目應檢附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以利審查作業。

() 審查作業: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審查後,於申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 凡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均不得再申請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繳回。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由受補助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檢據報本部請款。

() 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於補助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討工作得失、彙編成果報告書(包括輔導區意見彙整)、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 受補助學校之總務及會計單位,應實地瞭解財物採購、經費支出、財產管理及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時,得副知本部會同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 受補助學校之特殊教育中心應於年度工作檢討會報告執行工作成效。

()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補助學校,瞭解實際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