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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增加公立國民中小學校室內運動空間及運動設施,以提
升學生身體活動量,促進學生健康體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立國民中小學能提供120平方公尺以上,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之教室及室內空
間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 本署依申請面積大小及設備需求做為補助參考依據,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
       萬元。補助範圍包括場地整理修繕、情境布置、運動設施及器材整建購置,其用
       於場地整理修繕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 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補助,不足部分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自籌。
四、申請單位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教育部主管公立國民中小學(含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或附屬國民中小學)。

五、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 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 除教育部主管公立國民中小學逕向本署提出申請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
       估及審查彙整所主管公立國民中小學之計畫,並自行審查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
       序,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 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二月二十七日前提出申請。但本署政策規劃需
       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六、計畫重點內容與規劃原則:
  (一) 運動人口提升策略:擬訂具創意或特色之策略,吸引並提升學生參與運動動機。

  (二) 規劃內容:依前款策略,規劃好玩、有吸引力,適合室內活動之體操、舞蹈、體
       適能、樂趣化球類、民俗體育、技擊、感覺統合等運動設施。

  (三) 課程與師資:依第一款策略,從適性化身體活動教育之觀點進行推廣,兼顧年級
       、性別、身心障礙者之運動需求差異;國民小學並應重視中、低年級學生專屬運
       動需求之發展。研擬充分運用樂活運動站設施之教學方案,應有銜接正規運動設
       施之課程規劃,並能落實身體活動、體育教學及學校特色。師資規劃除學校教師
       外,得包括運動志工、外聘專業運動團體或運動指導員。

  (四) 管理與資源整合:擬訂樂活運動站發展計畫及管理要點,並提出整合社會資源方
       案(含接受捐贈、認養、贊助等),以利未來之永續發展。

  (五) 安全規劃:設施及器材應經專業人員規劃、設計安裝,注意場地設備及使用管理
       之安全(例如不同功能、區位之動線;稜柱防撞措施;設置鏡牆宜使用安全玻璃
       等)。

  (六) 效益評估:敘明學校班級數及學區人口,並評估使用效益。

  (七) 使用對象:全校學生為對象。

七、審查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公立國民中小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
       ,排列優先補助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送本署審查。

  (二) 教育部主管公立國民中小學,由本署逕予審查。

  (三) 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評選輔導小組進行複審,就申請案
       擇優補助。

  (四) 審查及配分標準由評選輔導小組議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輔導考核:
  (一) 評選輔導小組得視需要訪視各申請補助學校,提供諮詢及輔導。

  (二) 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
       執行期程之展延),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公立國民中小學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核後送本署,教育部主管公立中小學逕送本署,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辦
       理變更。

  (三) 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本署
       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署次一年度核定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