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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派遣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發展需要,規範派遣人員之服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派遣人員,指人力外包廠商派駐本院服務之人員,包括專案助理、業務助理、助理人員、行政助理、資訊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

三、派遣人員進用程序及聘期如下:

()各單位擬進用派遣人員時,應於新進人員到職前一個月簽具詳細理由、工作內容、用人資格、薪俸、工作期間等條件,經院長核定後送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

()派遣人員之進用以一年一僱為原則,續聘與否視次年度計畫而定,如因計畫持續需要且通過年終考核後得繼續僱用,至計畫完成時止;惟如另有新計畫進行,得重新進用。

四、派遣人員薪資:

()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薪資依據本院博士後研究人員薪資表(如附表)敘薪。

()專案助理及業務助理:

1.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認定。

2.對業務性質特殊或具研發專業者,經委辦單位核准後,得依其他相關法規調整其待遇。

()助理人員及資訊人員: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專案簽陳院長核定。

()行政助理及部分工時人員: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低標準工資,專案簽陳院長核定。

五、派遣人員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採計:

本院進用之派遣人員,得採計其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由用人單位依公告徵才條件各自簽陳核准,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惟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進用之人員,相關工作經歷採計仍依該機關核定相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六、派遣人員工作時間:

()工作日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上下班時間比照本院行政人員上、下班之規定。

()5月1勞動節得放假1天,惟為使各單位業務順利推行,應排班由各單位主管統籌管理,並於1個月內請休完畢。

七、派遣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在本院及整併前原服務機關(單位)連續服務之年資可合併計算。

八、超時加班:

()因執行公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視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支領加班費或依規定補休。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加班費以不超過每月薪資之1/12為原則,特殊情形應專案簽准。

九、派遣人員晉級:

()派遣人員至該年度1231日止服務滿一年,經考列甲等者,始得自次年起,提敘一級,至最高薪級止;考列乙等者,留原俸級;考列丙等者,不得再選派為本院派遣人員。

()前項規定於第三點第二款適用之。

十、派遣人員應比照本院編制人員遵守本院行政倫理及工作保密等規定。

十一、派遣人員應依契約工作內容執行業務,接受本院單位主管及輔導人員之指揮監督,依本院行政規定辦理請購、動支、核銷經費、公文書及財產物品管理等作業事宜。

十二、派遣人員應向人事室辦理到離職手續,並將到離職單正本送至人事室,影本送秘書室採購人員核薪。

十三、派遣人員於僱用期間屆滿前,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離職。為確實完成交接相關事宜,離職前半個月內每週請假(含補休)以不超過兩日為原則。

十四、派遣公司應於每年年底開立工作證明給予本院派遣人員。

十五、派遣人員之工作內容、權利義務及本要點規範事項均應於勞務採購契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