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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派遣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81801049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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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發展需要,規範派遣人員
  之服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派遣人員,指人力外包廠商派駐本院服務之人員,包括專
  案助理、業務助理、助理人員、行政助理、資訊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
  。
三、派遣人員進用程序及聘期如下:
 (一)各單位擬進用派遣人員時,應於新進人員到職前一個月簽具詳細
    理由、工作內容、用人資格、薪俸、工作期間等條件,經院長核
    定後送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
 (二)派遣人員之進用以一年一僱為原則,續聘與否視次年度計畫而定
    ,如因計畫持續需要且通過年終考核後得繼續僱用,至計畫完成
    時止;惟如另有新計畫進行,得重新進用。
四、派遣人員薪資: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
    要點」,薪資依據本院博士後研究人員薪資表(如附表一)敘薪
    。
 (二)專案助理及業務助理:
    1.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薪資依據本院
     派遣人員專案助理薪資表(如附表二)敘薪。
    2.對業務性質特殊或具研發專業者,經委辦單位核准後,得依其
     他相關法規調整其待遇。
 (三)助理人員及資訊人員: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
    程度,專案簽陳院長核定。
 (四)行政助理及部分工時人員: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
    職責程度,參照勞動部最低標準工資,專案簽陳院長核定。
五、派遣人員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採計:
    本院進用之派遣人員,得採計其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由用人
  單位依公告徵才條件各自簽陳核准,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惟院外機
  關補助或委辦經費進用之人員,相關工作經歷採計仍依該機關核定相
  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六、派遣人員工作時間:
 (一)工作日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上
    下班時間比照本院行政人員上、下班之規定。
 (二)5月1日勞動節應放假1日,惟當日如因公務需要,經指派出勤者,
    另依規定申請加班。
七、派遣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在本院及整併前原服務機關
  (單位)連續服務之年資可合併計算。
八、超時加班:
 (一)因執行公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應視預算
    編列情形申請支領加班費或依規定補休。
 (二)每人每日及每月加班時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班費以不超過每
    月薪資之1/12為原則,特殊情形應專案簽准。
九、派遣人員晉級:
 (一)派遣人員至該年度12月31日止服務滿一年(含職務代理人年資)
    ,經考列甲等者,始得自次年起,提敘一級,至最高薪級止;考
    列乙等者,留原俸級;考列丙等者,不得再選派為本院派遣人員
    。
 (二)前項規定於第三點第二款適用之。
十、派遣人員應比照本院編制人員遵守本院行政倫理及工作保密等規定。
十一、派遣人員應依契約工作內容執行業務,接受本院單位主管及輔導人
   員之指揮監督,依本院行政規定辦理請購、動支、核銷經費、公文
   書及財產物品管理等作業事宜。
十二、派遣人員應向人事室辦理到離職手續,並將到離職單正本送至人事
   室,影本送秘書室採購人員核薪。
十三、派遣人員於僱用期間屆滿前,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
   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離職。為確實完
   成交接相關事宜,離職前半個月內每週請假(含補休)以不超過兩
   日為原則。
十四、派遣公司應於每年年底開立工作證明給予本院派遣人員。
十五、派遣人員之工作內容、權利義務及本要點規範事項均應於勞務採購
   契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