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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
  之團體及個人,擴大社會教育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設
   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表揚事蹟:

 (一)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

 (二)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三)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四)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五)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六)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七)從事社會藝術教育、推廣及傳承工作,提升民眾藝術素養。

 (八)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
   強。

 (九)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
   國民生活品質。

 (十)推動心靈改革,營建和諧社會。

 (十一)捐資文教活動基金,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
    充實其設施。

 (十二)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提升社教品質。

 (十三)其他推廣交通安全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
    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等著有功績者。

四、推薦程序:

 (一)推展社會教育有功之團體及個人,得依其行政層級向其所屬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
   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案件後,應擇優向本部推薦。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大專校院(包括附屬單位、社團及學校
   認可之團隊)及本部所屬機關(構),向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
   請,由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擇優推薦。

 (三)各推薦案件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送達本部,推薦程
   序不符或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評審方式:

 (一)各直轄市、縣(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評審,由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二)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評審,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及
   社會公正團體(人士)等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初審及決審之程序
   評審,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六、表揚方式:

 (一)各直轄市、縣(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由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

 (二)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分團體獎及個人獎二類,
   各頒發獎狀及獎座,由本部擇期辦理表揚。

七、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全國性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五年
   內不再受理推薦。

 (二)推薦表(如甲、乙表)之內容,請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條列敘
    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
    書文件及活動照片等資料供參。

  3、推薦短文欄,應撰寫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綜合簡介被推薦者之事蹟
    及貢獻,並附標題。

 (三)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八、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
  及個人,或另定補充事項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