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
編譯發展中心。
五、
教科書發展中心。
六、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
綜合規劃室。
八、
秘書室。
九、
人事室。
十、
會計室。
十一、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第 五 條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各級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之研究。
二、
鄉土、原住民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研究。
三、
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及分析。
四、
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
教育指標之研究。
六、
教育需求評估之研究。
七、
各國教育制度及政策比較之研究。
八、
其他有關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事項。
第 六 條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
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
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
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
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
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
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
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第 七 條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
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
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四、
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五、
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六、
測驗統計分析及研究。
七、
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研究事項。
第 八 條
編譯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編譯政策、制度與專業發展之研究及推動。
二、
學術名詞之編譯、統一、推廣及發展。
三、
工具用書之編譯、推廣及發展。
四、
重要圖書之編譯、推廣及發展。
五、
學術名詞與工具用書數位服務資料庫之建置、推廣及發展。
六、
編譯圖書數位服務資料庫之建置、推廣及發展。
七、
優良編譯出版品之獎勵評選及推廣。
八、
其他有關編譯發展及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教科書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科書發展應用性研究之規劃及執行。
二、
教科書發展資料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三、
教科書發展指標之建構。
四、
中小學教科書之評鑑。
五、
教科書資料之採編及數位化。
六、
教科書研究發展獎補助之執行。
七、
教科書學術研究成果及刊物之彙編。
八、
其他有關教科書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二、
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創新及研發技術移轉。
三、
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之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及運用。
四、
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之交流及合作。
五、
出版品之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及服務。
六、
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及出版事項。
第
十一 條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
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
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
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
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十二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
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十四 條
會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五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
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
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四、
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五、
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六、
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七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