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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及室:

一、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

二、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

三、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四、 編譯發展中心。

五、 教科書發展中心。

六、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七、 綜合規劃室。

八、 秘書室。

九、 人事室。

十、 會計室。

十一、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第 五 條           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各級教育制度、政策及問題之研究。

二、 鄉土、原住民及多元文化教育之研究。

三、 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及分析。

四、 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五、 教育指標之研究。

六、 教育需求評估之研究。

七、 各國教育制度及政策比較之研究。

八、 其他有關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事項。

第 六 條           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 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 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 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 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 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 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 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研究事項。

第 七 條           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 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 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四、 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研究。

五、 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六、 測驗統計分析及研究。

七、 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研究事項。

第 八 條           編譯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編譯政策、制度與專業發展之研究及推動。

二、 學術名詞之編譯、統一、推廣及發展。

三、 工具用書之編譯、推廣及發展。

四、 重要圖書之編譯、推廣及發展。

五、 學術名詞與工具用書數位服務資料庫之建置、推廣及發展。

六、 編譯圖書數位服務資料庫之建置、推廣及發展。

七、 優良編譯出版品之獎勵評選及推廣。

八、 其他有關編譯發展及推廣事項。

第 九 條           教科書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科書發展應用性研究之規劃及執行。

二、 教科書發展資料之調查及統計分析。

三、 教科書發展指標之建構。

四、 中小學教科書之評鑑。

五、 教科書資料之採編及數位化。

六、 教科書研究發展獎補助之執行。

七、 教科書學術研究成果及刊物之彙編。

八、 其他有關教科書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二、 教學媒體與教育科技之研發創新及研發技術移轉。

三、 教育資訊系統、教育資料與圖書之典藏、數位化建置、管理及運用。

四、 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資訊資源之交流及合作。

五、 出版品之規劃、管理、發行、推廣及服務。

六、 其他有關教育資源及出版事項。

  十一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 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 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 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 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十二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 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十三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十四              會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五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 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 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四、 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五、 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六、 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十六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七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