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
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
四、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九十;係對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
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
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十;係對學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
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
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全校新生註冊率,前二學年度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本款規定自
一百零六年度起適用。
六、獎勵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
比率核算經費:
(一)評鑑成績(占獎勵總配分二十六分):依學校最近一次學校評鑑
總成績,分為三等第;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優等(一等):二十六分。
2、甲等(二等):十一分。
3、乙等(三等)以下:零分。
(二)辦學特色(占獎勵總配分三十一分):
1、強化輔導教師專業成長機制、措施及成效(最高六分);其配
分計算方式如下:
(1)通過教學卓越獎複選:二分。
(2)通過教學卓越獎初選而未通過複選:一分。
(3)引進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加強教師及學生之實務技能:二分。
(4)鼓勵及提供教師參加進修研習、專業成長之活動。(如技職
教育再造策略六教師增能):二分。
2、推動國際化教育交流,辦理外語授課等相關配套及成效(最高
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開設第二外語課程班二種語言各一班:三分;開設一種語言
一班:二分。
(2)學生參加前一年度提升英語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最
高四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參加外交小尖兵初賽並入選決賽:二分;參加初賽未入選決
賽:一分。
②參加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英語作文及演講複賽並獲獎:二分。
(3)經本部或國教署核定之國際教育相關計畫或與外國學校締結
姐妹校者(最高三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國際教育計畫(包括辦理國際議
題或國際教育融入課程、國外學生來臺進行交流活動計畫、
我國師生赴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辦理國際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及師生參與國際網路交流計畫或國際會議等):一分。
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計畫:一分。
③締結姐妹校或簽訂合作意向書等相關交流活動:一分。
(4)參加其他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推動國際化教育競賽並
獲獎:三分;參賽而未獲獎:一分。
3、提升學生就近入學率(最高三分):依各年級學生來自適性學
習社區國中之人數,占各該年級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提升情形配
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1)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一年級學生就
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三分。
(2)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
之三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五者:二分。
(3)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
之一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三者:一分。
4、提升學生素質策略績效(最高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科學展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參賽並
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2)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
獎情形:參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3)推動快樂閱讀計畫:二分。
(4)學生參加前一學年度全國各類科技藝競賽之獲獎情形,獲獎
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者:三分;未達千分之一者:二
分。
(5)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乙級以上證照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
以上者:三分;未達千分之一者:二分。
(6)學生參加其他本部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並獲獎:三分
;參賽未獲獎:一分。
5、學校特殊貢獻及表現(最高二分):學校發展特色教育、董事
會有特殊貢獻或其他特殊績效者:二分。
(三)行政運作(占獎勵總配分十八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建立與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制度(最
高八分),成績分為下列三等第;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一等:八分。
(2)二等:六分。
(3)三等:二分。
2、健全人事制度(最高十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依教師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教職員敘薪辦法:三分。
(2)教評會是否運作正常:二分。
(3)公保超額年金正常核發:三分。
(4)公保及退撫儲金(包括原退撫基金)正常繳費:二分。
(5)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基準:三分。
(四)配合本部或國教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占獎勵總配分二十五分)
;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辦理輔助弱勢學生學習:一分。
2、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且經
國教署核定調減下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招生總班級數:四分。
3、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或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專業群
科(最高五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三分。
(2)經本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專業群科招生班級
數,且其班級數較前一學年度增加者:三分。
(3)經本部核定工業類、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招生班級數,且其
班級數與前一學年度相同者:二分。
4、學生事務及輔導:(最高七分)
(1)參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修學生獎懲
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且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一分。
(2)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進用專任輔導教師,且專任輔導教師符合輔導專業資
格:二分。
(3)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二分。
(4)落實推動防制藥物濫用及反霸凌工作(最高二分);其配分
計算方式如下:
①學校對藥物濫用案件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且成立春暉小組
施予個案輔導,並有紀錄可查:一分。
②學校對霸凌案件依規定完成校安通報、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
應小組會議及實施個案輔導並有紀錄可查:一分。
5、校園安全與衛生條件及設備(最高三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
下:
(1)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①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完成改善:二分。
②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而尚未完成改善:一分。
(2)執行校園食品衛生績優:一分。
(3)取得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證明書者:一分。
6、其他配合本部或國教署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最高五分。
(1)配合辦理本部介派護理教師之人事等相關行政業務,或透過
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其他學校財團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
教師,每辦理一名:零點五分(最高一分)。
(2)辦理建教合作經主管機關考核(訪視)結果列一等者:二分。
(3)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①配合政策開設綜合職能科:一分。
②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聘任特殊教育教師,每聘任一
名:零點五分(最高一分)。
(4)辦理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相關業務:
①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經本部備查:零點五分。
②教育儲蓄戶開立資料經本部備查:零點五分。
③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經本部備查:一分。
(5)學生就業率達應屆畢業生百分之十以上:一分。
(五)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前一學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未依規
定報備者,扣一分;學校未取得政府採購法證照,扣一分。
七、學校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一)申請前一學年度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
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核減獎勵經費: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百分
之二十獎勵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百分
之三十獎勵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百分
之四十獎勵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百分
之五十獎勵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獎勵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且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
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
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四十
萬元。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且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獎勵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補助經費原則本部每年度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私立學校
天然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協
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前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
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一)基本補助額(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每校均配分二十分。
(二)學校班級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三十分):依學校當學年度正
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所設
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班級數累計數依多
寡排序後區分十等級,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十二分,依序每等級增加
二分,最高等級每校給分三十分。
(三)學校教師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以學校當學年度正規
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實用技
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教師人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五等級
,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六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一分,最高等級每校給
分十分。
(四)學校教師合格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
1、合格專任教師採計條件:
於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
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
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本部介派
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得列入計算,但學校自聘之合格護理教師
得列入計算;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
入計算合格專任教師。
2、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
師總人數);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百分之九十以上:二十分。
(2)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十五分。
(3)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五:十分。
(4)未達百分之八十:零分。
(五)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其配分計算方
式如下:
1、前一學年度儀器設備之財產增加總額或除以全校學生數所得單位
增加金額:(最高五分)
(1)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
幣二千元以上:五分。
(2)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百萬
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元
:三分。
(3)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
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五百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元
:一分。
2、圖書館之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館藏(最高五分)
;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圖書館館藏符合基本館藏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分
:
①圖書館館藏高於基本館藏達百分之二十。
②前一年度館藏增加量達基本館藏百分之三。
(2)圖書館館藏符合下列基本館藏之規定者三分:
①館藏量一萬二千冊(件)以上。
②全校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增加十冊(件)。
(六)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
1、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十分。
2、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八分。
3、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
百萬元:六分。
4、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四分。
5、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二分。
6、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零分。
十、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獎勵、補助經費:
(一)改善教學設備及設施,並依下列順序優先辦理:
1、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
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
關設施。
2、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節能省電燈具)、體育、保健設備及汰
換老舊耗能設備。
(二)前款教學設備及設施已足夠,得作下列用途:
1、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
2、現有教學設備得增加效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
。
3、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十一、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
告之日期向本部申請。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
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學年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本部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
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
十三、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
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規
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
因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
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四、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並將執行成果,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派
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