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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校衛生保健活動審查原則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學校衛生保健活動補助案件之審核,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學校衛生保健活動,指與學校衛生保健相關之研習、座談、訓練、宣導、製作教材教具(含光碟、影帶、單張、小冊等)等活動。

三、    補助對象:學校、機關、合法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四、    補助原則

(一)  補助項目:不含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接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主持費、引言人費或諮詢費。

(二)  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意義、規模大小,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就所送經費概算中師資、膳宿、交通、場地、器材、資料、教材教具等項目酌予補助。各項補助標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標準。

(三)  其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一月至十月。但跨年度活動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程序:活動辦理時間一個月前提出計畫並備文送本部。直轄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審核後,再送本部。

(三)  申請文件:計畫內容應含目的、現況分析、參加對象、辦理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如課程名稱、主講人)、預估參加人數、進度、經費概算、預期成效等。

(四)  審查期限:自計畫送達本部起一個月內完成。

(五)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六)  審查原則:

1.以基於政策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之學校衛生保健活動為限。

2.合法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每年至多補助二次。

3.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每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或受理:

1)過去三年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2)接受補助尚未結案(如未配合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檢送成果報告等)。

5.計畫主題、目標具體明確,規劃詳實,並符合第三款所列申請文件之內容。

6.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並符合規定。

7.必要時得經專家學者審查。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  部分補助者,其活動花費總金額少於原報總金額時,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差額。

七、    受補單位未能依計畫執行時,本部得按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視需要將連續補助之單位為考核重點並予實地考查或抽訪,以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二)  受補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  成果報告格式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2.           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3.           執行成果過程評價結果評價)

4.           檢討建議

5. 附件(或附錄):得含評價問卷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活動計劃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