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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特展外借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倡導終身學習,推廣
    全民科技教育,充分利用本館展示資源,擴大博物館功能,特訂立本
    要點。


二、對象:全國各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學校及其他公司團體。


三、實施方式:
(一)可供外借之特展於本館展出前一個月即於本館之網站、出版品或其
      他方式發佈特展介紹、場地需求及接受預約借展之訊息,該項訊息
      發佈並應持續至各該特展於本館之展期結束為止。
(二)由外界借展單位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每項特展外借展期以四週到
      十二週為原則,若同一檔特展有二個以上的單位欲借展,本館得依
      申請展出時間安排之。
(三)特展於本館展出結束後,開始巡迴展覽,由本館派遣專人於開展前
      送至借展單位並協助安裝。借展單位除提供場地外,並應負責展品
      之搬運及保險相關費用。
(四)本館外借之特展,其規模(展示內容)可配合借展單位之需求,予
      以調整;若需調整者,應經雙方會商確定內容後,於特展外借申請
      表中敘明。


四、申請程序:
(一)借展單位填寫特展外借申請表(如附表),包含展出內容、展出時
      間、展出場地、配合之教育活動及宣傳方式、預期效益等,以公函
      寄送本館辦理。
(二)本館接獲申請後,由展示組會同相關組室就推廣科技教育之效益、
      場地狀況、借展單位規劃之科教活動與行銷企劃等因素評估後,擬
      定巡迴展計畫後簽請館長核示。
(三)本館同意借展申請後,借展單位與本館另訂立合作協議書以規範雙
      方之權利義務。


五、經費
(一)本館負責展品製作及借出展品功能、狀態均為正常。借展單位除負
      責場地佈置、運費、保險費、當地之宣傳及展出期間維護及耗材費
      用外,如需本館協助展品組裝及其它科教活動之支援時,相關人員
      之差旅費應由借展單位負責。
(二)借展單位需支付借展之展品單元原始製作費用之 15%,作為本館館
      務基金收入。
(三)上述(一)之各項經費,在相等對價之原則及借展單位不向參觀者
      收費之情況下,借展單位得經本館同意後,以現金以外之資源給付
      予本館。若借展單位係辦理收費性質特展,應事先經本館同意,並
      與本館另於合作協議書規範有關收費部份之權責。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展品移交借展單位時及巡迴展結束後均由借展單位與本館人員會同
      逐一清點。如有短少或損壞,由借展單位依雙方合作協議書規定賠
      償。
(二)為擴大宣傳、發揮科技教育功能,借展單位得使用本館提供之影像
      或海報進行行銷活動,其使用方式依雙方合作協議書之規定。
(三)借展單位應於展出場地及宣傳資料上明白標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
      館」、特展及策展人名稱等之文字。
(四)借展單位須於展出結束後提供本館參觀人數、觀眾反應、宣傳活動
      及媒體報導等資料。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合作協議書之規定或由雙方本於誠信互惠原則,視
      實際狀況協商後,另以書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