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昇服務效能與施政
品質,評核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單位施政績效,作為年終考績考列
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管理方式:
採目標管理方式,由本部所屬機關與各單位及所屬人員,依本部年度
施政計畫或重大業務,共同參與設定單位施政計畫及績效目標,研訂
績效衡量指標,透過績效考評作業,使同仁工作績效與單位績效目標
結合並提昇質量,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以發揮下列二項效能:
(一)行政效能:指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計畫
,提高行政效率,或創建革新性施政措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二)財務效能:指本部所屬機關與各單位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
及預算,具有增進經費運用或撙節支出之重大效益者。
三、適用對象:
(一)本部所屬機關:
指本部所屬社教館所;各社教館所亦得參照本要點研訂機關內部績
效管理考評作業之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包括任務編組單位):
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
教育司、體育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學生軍訓處、總務司、秘
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
委員會、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學術審議委員會、教育研究委
員會、訓育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國語推行委員會、僑民教育
委員會、顧問室、電子計算機中心、環境保護小組、大陸事務工作
小組、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參事室、督學室及中部辦公室,共計三
十一個單位。
四、評估組織及職掌:
(一)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
1.組織:置委員九人,除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及秘書室
管考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自本部考績委員會成員圈選單
位主管三人、票選委員一人,並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
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職掌:
(1)審核本部各單位各項施政計畫、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2)依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複評
本部各單位年度績效後,簽陳主任秘書及部次長作綜合考評。
(二)所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
1.組織:由部長指定委員五人委員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2.職掌:強化所屬機關訂定之績效目標與績效衡量指標及評核結果
之關聯性,由本部業務督導單位初審部屬機關之各項施政計畫、
績效目標、績效衡量指標與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提本小組複評後,簽陳部次長作綜合考評。
五、本部所屬機關與各單位績效之評核:
就本部所屬機關與各單位間之績效評比分等,作為績效評核結果之依
據,其規定如下:
(一)考評程序及時程:
┌─────────────┬─────┬────────┐
│作業項目 │辦理時程 │主辦單位 │
├─────────────┼─────┼────────┤
│一、目標設定: │每年一月三│本部所屬機關與各│
│(一)設定原則: │十一日前 │單位 │
│ 1.績效目標之設定,應│ │ │
│ 以落實公務人員聞聲│ │ │
│ 救苦、傾聽人民聲音│ │ │
│ 為目標,彰顯本部日│ │ │
│ 常施政作為均能傾聽│ │ │
│ 民眾聲音,瞭解民眾│ │ │
│ 需求,並積極推動執│ │ │
│ 行。 │ │ │
│ 2.各單位應將主辦之「│ │ │
│ 由院列管計畫」或「│ │ │
│ 部會列管計畫」列入│ │ │
│ 目標管理項目。 │ │ │
│ 3.上級長官交辦之重要│ │ │
│ 事項或機關、單位內│ │ │
│ 之重點業務,具有代│ │ │
│ 表性,得依客觀方式│ │ │
│ 加以具體評估者,宜│ │ │
│ 得列入。 │ │ │
│ 4.執行進度能以十月三│ │ │
│ 十一日完成為原則,│ │ │
│ 因故須於十一月以後│ │ │
│ 完成者,應敘明截至│ │ │
│ 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之│ │ │
│ 目標值。 │ │ │
│(二)績效目標評分表(附表│ │ │
│ 一): │ │ │
│ 1.施政計畫(重大業務│ │ │
│ ):由本部所屬機關│ │ │
│ 與各單位及所屬人員│ │ │
│ 依年度施政計畫或重│ │ │
│ 大業務,選擇三項至│ │ │
│ 十項施政計畫(重大│ │ │
│ 業務),至多不超過│ │ │
│ 十五項。 │ │ │
│ 2.績效目標:每項施政│ │ │
│ 計畫(重大業務)應│ │ │
│ 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 │ │
│ 管與所屬人員共同設│ │ │
│ 定一項以上績效目標│ │ │
│ 項目,至多不超過八│ │ │
│ 項。 │ │ │
│ 3.績效衡量指標預期成│ │ │
│ 果:每項績效目標應│ │ │
│ 兼具行政及財務效能│ │ │
│ ,並研訂若干績效衡│ │ │
│ 量指標,設定後不得│ │ │
│ 更改。 │ │ │
├─────────────┼─────┼────────┤
│二、目標核定: │每年二月二│秘書室管考科主辦│
│ 本部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十八日前 │人事處協辦 │
│ 、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 │人事處協辦 │
│ 標項目,應先簽陳主管業│ │本部各單位設定之│
│ 務之次長核准,再提報本│ │績效目標評分表,│
│ 部績效評估委員會確認;│ │應簽會秘書室管考│
│ 所屬機關經業務督導單位│ │科並經主管業務之│
│ 初審後,提所屬機關績效│ │次長核准,再提請│
│ 評估小組審議,並簽陳部│ │本部績效評估委員│
│ 長核定後函知本部各單位│ │會確認;所屬機關│
│ 及部屬機關。 │ │部分,由人事處彙│
│ │ │整並送請業務督導│
│ │ │單位初審後,提部│
│ │ │屬機關績效評估小│
│ │ │組審議。 │
├─────────────┼─────┼────────┤
│三、目標變更: │每年五月三│本部各單位 │
│(一)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十一日前 │部屬機關 │
│ 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設定│ │秘書室管考科主辦│
│ 後,因立法院預算審查│ │人事處協辦 │
│ 刪除該項施政計畫,於│ │ │
│ 簽奉部長同意後得以新│ │ │
│ 興計畫取代。(格式如│ │ │
│ 附表三) │ │ │
│(二)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 │ │
│ 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設定│ │ │
│ 後,於年中有再修正或│ │ │
│ 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 │ │
│ 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 │ │
│ 後,送人事處彙整。(│ │ │
│ 格式如附表三) │ │ │
├─────────────┼─────┼────────┤
│四、績效考評: │ │ │
│(一)自評:本部所屬機關及│每年十一月│本部各單位 │
│ 各單位應就年度績效目│一日前 │部屬機關 │
│ 標依績效衡量指標逐項│ │人事處彙整 │
│ 辦理自評,填寫年度績│ │ │
│ 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 │ │
│ 如附表二),送人事處│ │ │
│ 彙整。 │ │ │
│(二)複評:人事處彙整本部│每年十一月│人事處主辦 │
│ 各單位年度績效評核自│十五日前 │秘書室管考科、所│
│ 評報告後,提送本部績│ │屬機關業務督導單│
│ 效評估委員會評核;部│ │位及法規會協辦 │
│ 屬機關經本部業務督導│ │ │
│ 單位初審後,提所屬機│ │ │
│ 關績效評估小組複評。│ │ │
│(三)綜合考評:由人事處彙│每年十二月│人事處 │
│ 整本部所屬機關與各單│一日前 │ │
│ 位年度績效考評之自評│ │ │
│ 及複評結果,簽陳主任│ │ │
│ 秘書(限本部各單位)│ │ │
│ 、二位常務次長、政務│ │ │
│ 次長及部長作綜合考評│ │ │
│ 。 │ │ │
├─────────────┼─────┼────────┤
│五、考評結果執行:依考評結│每年十二月│人事處 │
│ 果作為分配本部所屬機關│三十一日前│所屬機關 │
│ 及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 │ │
│ 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 │ │
└─────────────┴─────┴────────┘
(二)評分基準:
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應就所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依績效衡量指標逐
項辦理評核,評分基準及配分如次:(詳如附表四)
┌───────────────┬───┐
│評分標準 │配分 │
├───────────────┼───┤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三十分│
├───────────────┼───┤
│目標執行進度 │三十分│
├───────────────┼───┤
│目標達成度 │四十分│
└───────────────┴───┘
(三)成績評定方式:
1.自評:由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依其年度績效目標評核之分數加
總計算,並不予計分。
2.複評:
(1)本部各單位:
A.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依本部各單位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
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
評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B.本部各單位之行政作業管考績效(包括公文處理時效、品質
、管考案件完成比率、各主管或相關法規命令如期訂定或修
正完成之比率、法規資料庫通報作業查核情形及法規整理計
畫及立法計畫執行率等),列為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分之
參考。
C.本部各單位之重大教育事項處理績效(包括重大政策訂定、
重大事務、國會、新聞業務之處理及危機處理等績效),列
為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分之參考。
D.本部各單位出席法規會情形及法規委員會議審議法規草案與
衝擊影響評估評分結果,列為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分之參
考。
E.本部各單位同仁參加性別相關訓練達到規定時數之比例,列
為本部績效評估委員會評分之參考。
(2)所屬機關:
所屬機關績效評估小組依所屬機關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
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
數,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3.綜合考評: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年度績效複評結果,先簽陳主
任秘書(限本部各單位)、二位常務次長及政務次長作綜合考評
後,再簽陳部長作綜合考評,主任秘書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
五(限本部各單位),三位次長(二位常務次長、政務次長)綜
合考評分別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及部長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經陳報部長核定後,為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該年度績效評
核之總成績;部長對評核結果有疑義,得發回本部績效評估委員
會重行審議。
(四)本部所屬機關及各單位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分配本部所屬機關及
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依據:
其計算方式如下:
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本部所屬機關或各單位績效點數 × 每點
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
(1)本部所屬機關或各單位績效點數=本部所屬機關或各單位受考人
數 × 績效評比分數
(2)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本部所屬機關或各單位得考列甲等總
人數 ÷ 本部所屬機關或各單位績效點數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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