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就
學補助(以下簡稱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教育優先區計畫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
學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及教學訪問教師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目的
(一)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
良好之發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
在學學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
發困境而失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
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五)提升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
1、參與免學費就學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就學補助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
班)。
3、參與免學費就學補助之幼兒。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
過大及新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
民學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
屬低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
學童,且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
康與發展之虞者。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
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
地區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六)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補助締結為夥伴學校之城市及偏
遠地區國民中小學。
(七)教學訪問教師計畫:補助成功媒合之教學訪問教師原任教學校
及受訪學校。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
需要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
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
則,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
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因試辦國
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
幼兒園者,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依「幼兒園及其分班
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於室內活動室內增設盥洗室
(含廁所),每班得再額外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增設幼兒園(班)後,所轄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總供應量未增加者,調降增設幼兒
園(班)補助比率百分之十。其增置幼兒園教師、教
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基準,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及納入
設算者,由本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2)興建幼兒園教室
①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因試辦國幼班
興建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室。
②補助經本署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設園,
且國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兒園教室。
(3)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①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
則及優先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取
得F3類組使用執照、非F3類組使用執照變更為
F3類組、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
施設備等。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
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
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
等。
F、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②審核原則: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補助原則
提報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
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
核定班級數、招收幼兒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
備規模,及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
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
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及
初審意見一覽表報本署審核。
(4)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
區內無公立幼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者,每部
車以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
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5)交通費:
①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立幼兒園,幼兒需
跨區就讀者,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但幼兒
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②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
本署核支,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
籍證明。
(6)研習:
①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經費,其支應項
目準用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
作實施要點之規定。
②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
教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
代課費及出差旅費。
(7)巡迴輔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試辦國幼班
辦理巡迴輔導業務之相關經費,如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
費、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
導資訊設備費、交通費等。
(8)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
班)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
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9)視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本項經費
得與推動學前教保業務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臨
時支援人力經費於核定經費總額度不變原則下互為勻支。
(10)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本署補助比率如附表一。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掣據撥款。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署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成效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兒園辦理本
計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
勵。
(2)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
行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
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
善。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
定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
補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
況,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及
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分擔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
劃分,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
限,其餘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惟本計畫倘
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
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
,並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
,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
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①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
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
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
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
慎查核。
②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①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
補助需求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
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
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①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
,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
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
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
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
刪除。
④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⑤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⑥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
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⑦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
迴輔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
務費及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
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
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
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管考計畫,就各
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
研訂管考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
校執行各項計畫。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管考工
作計畫,依據辦理校數給予不同補助額度,惟仍應符合
本計畫補助基準之相關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①辦理校數一至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②辦理校數五十一至一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③辦理校數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
萬元。
④辦理校數一百五十一至二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⑤辦理校數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①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
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
及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
服務者;補助其參加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
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
材料費用。
②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
民小學,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
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①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二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
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
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
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
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②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
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三天、辦理六至八小時為原則。
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元(含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
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計算編
列,每週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一百八十小時
。材料費:每班每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
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
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
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
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6%至9%編列。
③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④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
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分擔款因應。補助比率
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八十五為限,其餘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惟
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級次者,最
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
,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
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
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
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
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
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
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
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
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
縣(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二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三、四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2)補助原則:
①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
認養之學童。
②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
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③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④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①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
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②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
概算送本署審查。
③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
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①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
本署申請補助。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③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
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
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
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
實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
為宗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
多年期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
課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
傳統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
方法)。
(3)各校申請上限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得
採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特別偏遠地區與離島地
區最高補助十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
定義及範圍詳如附表二)、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學生午餐費
、活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保險費(不得支應於公教人
員)。
(5)同意提供完整教案以供建立教學模組之學校,經本署審查通
過者,額外支給每校最高十萬元之經費。
(6)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九十;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
請表(一式三份)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①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
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③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
學習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
考試等方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④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
應敘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
避免經費重覆補助。
⑤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
色之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
模組。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報結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之結算表送本署
備查。
(3)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書面或影音成
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執行成果及教學活動紀錄,如活動
影像、課程內涵、實施成效及意見回饋等。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六)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計畫學校1校新臺幣25萬元,其中最高可編
列5萬元資本門,短期教師交流部分,額外補助該教師所屬
學校代理教師費用,以及該教師由原任教學校至共學學校
每月往返一趟之交通費。
(2)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其餘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
為限。
(3)補助用途:補助計畫學校辦理行政團隊及教學團隊交流、
教師交流、課程共學、學生交流及歷程紀錄等相關事宜。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本計畫共分為「同名學校共學組」及「特色主題或創意共學組
」,以2所以上國民中小學為1組,同組學校須位於不同縣市,
其中2分之1以上須為偏鄉地區學校。
(2)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請自行締結為夥伴學校並撰寫共學
計畫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彙整依限提報本署,
並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七)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1、補助額度、基準及用途:
(1)分別補助教學訪問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及受訪學校課程及發展
經費,一學年以10萬元為上限,其中最高可編列5萬元資本
門。
(2)如提供教學訪問教師入住校內宿舍之受訪學校,補助該校水
電費分攤費用一學年度以5,000元為上限;另無法提供教學
訪問教師宿舍入住之受訪學校,補助該校一學年度以8萬元
為上限之住宿費(含水電支出),以利該校協助教學訪問教
師安排住宿。
(3)本計畫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偏鄉學校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將教學訪問教師需求條件(
包括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及膳宿規劃等事項,
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計畫團隊應彙整並公告教
學訪問教師需求類科別、名額及相關資訊。
(2)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本署指定期間內檢附原服
務學校同意書,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屬不同直轄市、縣(
市)者,並應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書,及教學
訪問計畫書,向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3)本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應安排受訪學校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
談及審查,並辦理媒合作業後公告之。於完成媒合後由各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送
本署審查,經費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
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附表一
5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相關配套措施補助比率一覽表
財力分級補助項目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增班設園 |
65~90% |
70~90% |
75~90% |
75~90% |
75~90% |
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經費 |
75~90% |
75~90% |
75~90% |
75~90% |
75~90% |
興建幼兒園教室 |
65~90% |
70~90% |
75~90% |
75~90% |
75~90% |
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
65~90% |
70~90% |
75~90% |
75~90% |
75~90% |
交通(車)費 |
65~90% |
70~90% |
75~90% |
75~90% |
75~90% |
研習 |
65~90% |
70~90% |
75~90% |
75~90% |
75~90% |
巡迴輔導 |
88% |
89% |
90% |
90% |
90% |
行政作業費 |
80% |
85% |
90% |
90% |
90% |
臨時支援人力 |
58~88% |
59~89% |
60~90% |
60~90% |
60~90% |
附表二
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之定義及範圍
項目 |
單位 |
編列基準 |
定義及範圍 |
備註 |
鐘點費 |
人/節 |
國小-400元
國中-450元 |
授課師資不限原學校教師,校際間可互流,亦可聘請具專長之學者專家、大專志工、海外返國青年及相關專長人員等擔任師資。 |
傳統技藝指導者,例如:藝生、薪傳師、技藝耆老等,如有特殊規定或需求,隨計畫報經本署審查(提供相關佐證)同意者,得以每人每節800元報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