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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
     及建議事項辦理。
 
二、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
     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
 
四、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為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學
     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協辦單位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協助
     及督導全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 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
    師之參與。
 
3、本要點採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 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二種,其申請方式及內
     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 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
     組織,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1、組織:
 
(1) 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相關業務,
     並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辦公室,辦理評鑑專業規劃、各類評鑑、
     輔導及領導人才培訓、專業發展等事項。
 
(2)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辦
     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與規劃相關工作,並
     得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協助推動地方輔導群及人才培訓認
     證等工作。
 
(3)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
     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
     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
     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
     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
     ;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列入學校申
     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 評鑑內容: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
  、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或將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
    態度整合為專業精進與責任)等層面。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
    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申請多年期之學校,其評鑑內容應
    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依學校實際發展需
    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3、前二目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選用本部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 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
     校內評鑑(他評):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
    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 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
     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 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
     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
     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六) 評鑑實施: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
    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審議;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
    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
    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並
     協助精進其專業知能。
 
(2) 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參加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
     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3) 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推動小組之建議,擬定個人之專業成長計畫。
 
(七)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
    訊。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內
    外在職進修資訊。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教
    師及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並依
    本部所定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行
    時之依據。
 
(八) 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訓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員進階培
    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
    明、申辦說明、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 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申辦說明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本部辦理或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各教育階段之行政研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2) 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業務,由本
     部辦理。
 
(3) 講師儲訓由本部辦理。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
    關規定辦理。
 
4、人才培訓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諮詢輔導:得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1、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學校之校長、主任與教師擔任輔導
    夥伴,提供學校輔導及協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進行學
    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群,協助辦
    理各項諮詢輔導工作:
 
(1) 在中央為中央輔導群,由本部培訓,主要負責協助本部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各項輔導工作之推動。中央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
     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2)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輔導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培
     訓,主要負責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各項輔導工作。地方輔
     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輔導委員、地方輔導群、輔導夥伴等相
    關輔導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
    宜,並辦理輔導工作推動成效之檢核。
 
 
六、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原則:
 
1、 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
     ,專款專用。
 
2、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二) 基準: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2、 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辦理。
 
3、 補助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之經費項目得包括業務費、資本門。
 
4、 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
     費、膳食費、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減授節
     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
 
5、 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存媒體等
     相關設備為限。
 
6、 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
     校輔導得減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
     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
     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7、 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
     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其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部
     專款補助。地方輔導群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部視實際需要專
     款補助。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
     分別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二) 多年期學校於續辦年度之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為業務報告。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
     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
     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研擬直轄市、縣(市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
     、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本部複審。
 
(四) 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申辦文件、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
     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備查。
 
九、 成效考核:
 
(一) 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
     估全面辦理教師專業評鑑之參考依據。
 
(二) 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後設評鑑或由本部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作為下年度補
     助額度及要點推動之參考依據。
 
(三) 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
     ,得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 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
     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
 
十、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申辦作業:
 
(一) 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
     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得檢具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有關之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實施時程、實施內容與規準、實施方式
     、實施對象與參與人員、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並得參酌本要點
     之辦理方式等相關規定研擬之。
 
(二) 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依計畫整體配合性、計畫內容適切性與可行
     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
     及經費狀況,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