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升在
職教師碩士學歷,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其使用範圍如
下:
1.經常門經費:經常門列為補助項目者,為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
學位班所需之各項經常性經費支出。
2.資本門經費: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開設學位者,每班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至遍遠地區開設學位者,每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3.以上補助額度視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實際核定補助
金額,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四、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依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
要點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碩士學位班審核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
事項。
(二)本計畫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提出申請,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
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申請格式擬訂計畫,檢具開班申請計
畫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一式三份,向本部提出申請。但未依
規定辦理或計畫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三)經本部核准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補
助續招開班免提開班申請計畫,惟須檢附前次開班執行情形報告及
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原則:
1.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一致性。
2.具備師資、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
3.結合理論及實務之課程設計。
4.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5.學校配合款及經費之合理性。
6.成效評估分析。
7.其他。
(二)審查方式:
1.每年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2.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
3.本部於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核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計
畫,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機關、機構及學校辦理審查,並
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檢送採購明細表、收支結算表、及
成果報告各一式二份,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執行不實
,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四)本補助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實際入學學生人數、各班次辦理情形、
成果資料及有無違反規定情事,應作為本部日後審查相關補助經費
之參考。
(二)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並
依規定予以處分。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
」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各校提報之計畫,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再行研提計畫向
本部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源提
供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