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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
  之盤整與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遇缺
  未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含校園安全)與輔導工
  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國立大學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先遞補校安人
    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
    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規劃遞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
    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三
    千人且在九千人以下者,每增加一千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
    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人者,至少置九人。但得視需要增加
    。

  (三)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各類別
    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內容。

  (四)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契雇或
      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

  (五)經費來源:學校校務基金(如本部所補助之經費中有關原有教官之經
    費,或其他學校自籌部分)。

  (六)經費額度:

    1、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在職教官
      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當年度應用於遞補
      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學校教官員額數

   (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如附表四之B之計算說明)。

   C=(A-B)x(新臺幣一百萬元)=學校可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額度為限)。

   D=C x 百分之六十=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符合本要
      點規定之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
      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七)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進用、
    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
    規定辦理。

四、計畫報本部事項: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要點之規定預估整
  年度學校教官遇缺未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依前點第六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
    費額度下限 D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
    表四);其仍應參照本要點之「附表一」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
    創新工作之架構,檢視、強化及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二)依前點第六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
    費額度下限D值大於零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當年度
    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報本部備查。其有當年度確
    定之續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資料(附表六),得併附或後補。

  (三)經本部備查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之內容或經費,於
    年度中擬調整變動者,學校得免報當年度修正之附表四,其應於次年
    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修正於提報之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
    說明表(附表五)中呈現或說明之。

五、管考事宜:

  (一)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經本部備查之學校,
    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
    形說明表(附表五)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附表六)予本部。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專
    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