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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永續發展之環境教育計畫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育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
     容及本部環境教育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主體,結合相關單位建立夥伴關係網
     ,推動具備地方特色及國際觀點之環境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實現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 以永續發展為核心概念,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
     在校園生活、課程教學、行政管理及軟硬體設備均能符合永續發
     展之理念。
 
三、 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
 
 
四、補助原則:
(一) 各地方政府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
     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三級至第五級補
     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 每一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經本部同意後酌增之:
     1、本部前次統合視導地方環境教育項目評鑑成績為優等。
     2、前一年度執行本計畫績效優良。
(四) 各年度之實際補助額度,應視該年度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核予
     補助款額度,並由本部以函文公告之。
(五) 各地方政府於申請計畫補助時應衡酌情況,詳實編列經費,超過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籌募之。
 
五、 補助項目:以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中各項工作(例如:會
     議、活動、研習及參訪等)所需經費為限,由本部擇項補助;其
     工作內容如下:
(一) 成立環境教育輔導小組:邀集跨局處代表、專家技術顧問團成員
     、校長、行政及教師代表,整合各單位經費及資源,規劃地方政
      府之學校環境教育計畫。
(二) 推動環境教育計畫:地方政府依據所規劃之學校環境教育計畫,
     整合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人力及資源,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學
     校課程、社區宣導及社會教育,透過具體教育策略及行動計畫,
     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之環境素養,帶動國人永續發展之理
     念及行動。
(三) 辦理環境教育教學及宣導活動:配合重要環境政策、法令及重要
     議題,以多元方式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之教學及宣導活動。
(四) 永續校園輔導計畫:輔導所屬學校達成永續發展之校園環境,並
     指派已獲本部補助「永續校園」改造經費之學校,負責協助其他
     學校成為永續發展之校園,組成策略聯盟,建立分工合作、資源
     分享之夥伴關係。
(五) 建置環境教育網站互動平臺:建置能呈現地方政府環境教育推動
     成果、環境特色資源及提供教職員生環境教育資訊學習互動之網
     路平臺。
(六) 辦理環境教育評鑑或輔導訪視:針對所屬學校訂定環境教育評鑑
     或輔導訪視計畫並據以實行,且針對學校辦理成果,進行績優學
     校敘獎及成果欠佳學校之輔導。
(七) 辦理教師環境教育專業成長團體、融入課程及教學研習、行動研
     究及優良教案、資源運用之教學觀摩,且安排環境教育輔導團協
     助精進學校環境教育之課程及教學工作。
(八) 各地方政府規劃時應強調地方環境教育優先性、需求、師資及地
     方特性,主題及內容宜與國際永續發展潮流並進,注重連貫性及
     延展性。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間:開始收件之時間及截止收件之時間均以本部公告為準
     ;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文件:依本部公告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七、 審查作業:
(一) 本部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申請計畫案予以審查,核定後通知
     執行機關。
(二) 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本身優良與否。
 3、計畫內容是否具備完善夥伴關係、組織及人力,並有配合款者
    (相關佐證資料請併附於計畫書中以利審核)。
 4、以往執行成果。
(三) 各項計畫書應符合本計畫目標及計畫重點,計畫內容有所不足而
     未達評審基準者,不予補助。
 
八、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計畫應於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結,應繳交成果報告(書面
     及電子檔)、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及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辦理核結。
(二)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撥結報及計畫執行剩餘款;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核准補助之各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結束
     後一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並參與本部舉辦之成果發表會。
(二) 各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計畫辦理執行之成效及檢
     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四十
     頁以下),內容應包括:目錄、圖表目錄、前言、量之分析(例
     如:經費使用狀況、研習場次、數量、研習參加人數、辦理各項
     會議或活動次數、示範教學或到校輔導訪視及教材研發件數等)
     、質之分析(例如:研習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組織運作效能
     之提昇、專業增能之成效分析、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參
     與者之滿意度調查、滿意度相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
(三) 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各地方政府依權責從優敘獎,地方政府
     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敘獎
     人員名單並應以正式公文副知本部。
(四) 本部得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或委外評鑑計畫時,各
     相關業務機關應給予協助。
 
十、 注意事項:
 
(一) 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依據「創用CC
     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
     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教育資源共
     享及公開宣傳之用;又經核准補助完成之各項報告等著作如有第
     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
     上述有關本部享有利用其著作之權利等之相關契約。
(二) 執行單位計畫內相關活動公告、活動資訊需主動函文副知本部,
     俾利本部視需要於計畫辦理期間辦理相關訪視活動。